新加坡《聯合早報》爆料指,曾舉辦多場遊行的民間人權陣線正被特區政府調查。若證實民陣曾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資助,或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取締。
《聯合早報》今日引述消息人士又指,民陣一直沒有向政府註冊,或會違反《社團條例》,並指該條例規任何社團或其分支,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註冊。
而民陣下午在Facebook專頁發文回應指,成立至今從未有收取任何外國政府或機構資助,包括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並指在資金運作上,一直只依靠遊行集會期間的市民捐款。
不過民陣未回應它沒有作社團註冊一事,看來《聯合早報》的爆料屬實。
金牙大狀話,一個組織可以用社團或公司形式註冊,如不註冊已涉嫌違法。香港的社團註冊受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規管。
金牙大狀又話,如果民陣未有註冊,但又一直運作,甚至經常募捐,可被取締。政府取締非法社團,已有先例。
特區政府在2018年7月,就曾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發出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當時動用的條文,涉及《社團條例》第151章第8條(1)(a)。有關條文指,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便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禁止的命令。
香港民族黨的情況亦和民陣類似,它從未向社團事務處註冊為社團,但仍受《社團條例》規管。當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解釋民族黨的問題,指《社團條例》的釋義寫明,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一個社團。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社團條例》附表羅列的豁免組織,例如註冊公司、職工會、法團校董會、華人廟宇等,其餘組織均受《社團條例》規管,故未註冊的組織同受《社團條例》規管。
金牙大狀指出,若政府取締民陣,可能有兩條文相關。第一,《社團條例》第8條(1)(a),條文指助理社團主任可以以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維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禁止一個組織的運作。香港民族黨就是因此條文被取締。
他認為,若以往績而言,民陣舉辦的公眾活動,曾影響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例如2019年7月1日民陣舉辦的遊行,最後演化成衝擊立法會,就可能跌入此條文的規管範疇。
第二,《社團條例》第8條(1)(b)條文指出,如社團是政治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助理社團主任亦能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取締的命令。
根據《社團條例》的釋義,「聯繫」只包括以下情況:
---直接或間接尋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釐定
---決策過程中,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究竟民陣有無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或其他外國或台灣組織的資助,又或者受那些組織的指使,是其中的關鍵。
金牙大狀總結話,若政府因為保障「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取締民陣,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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