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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藏汽油彈拋入城門河兼襲警 健身教練判囚21個月

社會事

袋藏汽油彈拋入城門河兼襲警 健身教練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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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藏汽油彈拋入城門河兼襲警 健身教練判囚21個月

2021年04月28日 17:41 最後更新:20:03

前年11月有警員在沙田看見一名青年疑將袋拋入城門河,遂上前截查,豈料青年涉推撞警員胸口,又用頭撼警員額頭,最終被制服;警方後來將袋撈起來,發現內有6個汽油彈和鑽頭等物品。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早前被裁定襲擊警務人員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成立,香淑嫻裁判官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指,案件發生在香港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管有6枚極度危險及易燃的汽油彈出現在公眾地方,情節嚴重,最終判被告即時入獄21個月。

被告林頒法。 資料圖片

被告林頒法。 資料圖片

控罪指,任職游泳及健身教練的被告林頒法(23歲)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警,以及攜有6個汽油彈。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此次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是當頭棒喝的一課,現已明白所犯過錯的嚴重性及後果,其重犯機率低。另無證據顯示被告當中有使用涉案物品的意圖,香官聽罷言:「但佢帶咗兩個火機係身」又謂:「使用左就變咗係縱火。」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香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汽油彈,情節嚴重。汽油彈為易燃物品, 十分危險及不穩定,一旦被點燃,火勢將迅速蔓延,難以預計其造成的傷害。被告管有六枚汽油彈,明顯有意持續使用。且每個汽油彈的封口均用布條塞住,又被帶到公眾地方,可以隨時隨地使用。另被告與感化官見面時,不肯透露事件發生的情況,可見其沒有悔意,最終判被告即時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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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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