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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案首引反恐例 十人可囚終身

社會事

爆炸品案首引反恐例 十人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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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案首引反恐例 十人可囚終身

2021年09月07日 05:30 最後更新:03月10日 16:07

前年年底民陣「國際人權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進行突擊搜查,並搜出手槍、爆炸品、彈藥等武器,包括一名於事後遇截查而擬拔槍射警的十九歲青年的十三人昨日於東區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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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修訂其中十人的控罪為「對訂明標的爆炸的禁制罪」,即針對基建設施、公用場所、公共運輸系統、國家或政府設施放置爆炸裝置,該十人另被加控串謀謀殺罪,而兩條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案件將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再訊,以待處理交付高院審訊程序;所有被告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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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名被告依次為二十二歲黃振強、二十四歲工程人員吳智鴻、二十二歲學生張俊富、二十歲張銘裕、二十一歲學生嚴文軒、三十三歲彭軍壕、十九歲蘇緯軒、二十九歲技術員賴振邦、二十四歲電影製作員李家田、二十四歲物業助理許湛榮、二十九歲設計師鍾雪瑩、二十一歲IVE學生蔡凱明及二十八歲維修技工陳玉龍 。首十人原被控管有爆炸品,修訂控罪指,他們於前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八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與林銘浩(音譯)、梁靖熙(音譯)及張健順(音譯)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十人另涉於同一期間與林銘浩、梁正希、張健順(音譯)等人合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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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控罪則指,上述人士在同一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或惡意製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警方早前在一單位檢獲一支半自動手槍。

警方早前在一單位檢獲一支半自動手槍。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六九三—二〇一九。東區刑事五十、一五九、一八七六—二〇二〇。東區刑事八八五—二〇二一。粉嶺刑事五五二五—二〇一九。粉嶺刑事一二二二、一八六〇—二〇二〇。觀塘刑事四五五—二〇二〇。沙田刑事二八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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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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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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