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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17歲女生行人天橋拆鐵欄刑毀罪成囚4個月 官斥無悔意

政事

修例風波 17歲女生行人天橋拆鐵欄刑毀罪成囚4個月 官斥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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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17歲女生行人天橋拆鐵欄刑毀罪成囚4個月 官斥無悔意

2021年10月25日 18:26 最後更新:18:37

前年11月18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2.0」,17歲女學生被指與另外5人於大圍的行人天橋上拆毁鐵欄,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罪成,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指本案案情嚴重,事發正值上學上班繁忙時間,如火車行駛時被人在正上方的天橋扔下雜物至路軌,可導致嚴重傷亡。裁判官續指被告在報告中否認刑事毀壞,又指自己只是跟隨其他人行動,是沒有展示悔意。考慮到求情理由及背景後,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辯方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包括被告以8000元現金擔保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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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判刑時指,報告稱被告否認刑事毀壞,指自己只是跟隨他人行動,沒被告知會做犯法行為,認為被告對毀壞鐵欄沒有表現出悔意。被告參與扯爛鐵欄,缺口足以拋下一輛單車,令其他人有機會拋到路軌上。案發時是上班上學時間,若載滿學童的火車行駛時突然遇上障礙物,可導致傷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因此雖認同被告非帶領角色,但考慮到求情內容、背景報告及被告無悔意,即使初犯亦不能作減刑理由,最終判被告囚4個月。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指由於刑期短,被告在等候期間已服完刑。崔官指雖沒有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所指,批准被告以現金8000元保釋,並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3日到田心警署報到。

辯方指被告還押期間已得到沉重教訓,承認在朋輩影響和社會氣氛下犯事,是單一事件。辯方又指被告沒有帶領角色及沒有破壞行為,但崔官隨即反駁引述裁決理由指若被告沒有破壞行為,便不會將她定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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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3個月以下的短期監禁,讓被告繼續學業,生活重回正軌,並引述上訴庭近日判詞指有裁判官在量刑時拿捏不準懲罰及更生,續指認為判被告監禁足以反映懲治性,已可平衡懲罰及更生的需要。

現年19歲的被告趙琬殷,被指於前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毁鐵欄。

前年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2.0」,有示威者扔雜物至路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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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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