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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政事

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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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21年11月09日 17:41 最後更新:18:05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翌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截查多人,年輕女子被搜出30粒波子及懷疑發射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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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判囚6週,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張慧玲頒下的書面判決書指,上訴人當日身穿黑衣黑褲到場,作供時亦承認因得悉白衣人的消息及傳聞,故帶同頭盔、護目鏡等大量裝備,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她有意以此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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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上訴人劉曉敏報稱無業,她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方陳詞時質疑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陶志行及女警員14039證供的可呈堂性,指二人從無耳聞目睹上訴人使用波子及發射器的方法,實驗測試亦無助於法庭裁斷她管有物品的意圖。上訴方另指,上訴人於招認時雖然提到物品用以「射波子」,但句子欠缺主語;加上當時地上有一堆相關物品,她從無提及發射器的用法,故裁判官葉啟亮錯誤地理解招認內容。上訴方亦指稱,女警盧卓凝作供時偷看記事冊,違反誠信;及葉官誤判辯方案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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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裁決時完全同意答辯方所指,上述2人並非專家證人,他們只是就物品的測試給予事實證供,而測試顯示它們可用作武器,故有關證供與本案有關連。張官續指,盧當日首次作供,在緊張的情況下犯錯而偷看記事本,不代表她的證供有不妥之處,她盤問上訴人時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張官亦指出,以當時所有環境情況,除了發射器外,並無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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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攻擊性武器 警深水埗拘10男4人未成年

2024年04月17日 02:53 最後更新:08:31

警方在深水埗拘捕10人,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中4人為未成年。

警方表示,在17日晚上9時許接獲途人報案,稱在深水埗偉智里1至3號對開有多人手持球棒形跡可疑,並登上兩輛私家車離開。警方其後在窩仔街與石硤尾街交界截獲該兩部私家車,在車上檢獲五支長約80厘米的球棒。

貨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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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調查,兩車上10人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被捕人士都是男性,年齡介乎13至31歲,其中4人仍未成年。他們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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