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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有白種人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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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有白種人的視角

2021年12月30日 19:41 最後更新:19:47

警方國安處拘控《立場新聞》的主要負責人,《立場新聞》宣布停辦。有人問,警方的執法行動何時停止?我估計,要等到反中央的活動停止,執法行動才會停止。若有人堅持搞下去,執法行動就不會停。

可以有5個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

第一,政變失敗的下場。我們對人們的政治立場的分野,一般會用黃、藍去分別。也可以有另一個角度:1比99。每個社會都有1%的人是極端派,他們可以是政黨首領,可以是在街邊示威的群眾,也可以是傳媒的記者或者老總,甚至可以是政府高官。他們思想極其偏激,當中部份人會成為的反對運動的領袖。

2019年的一場政變失敗了,攬炒不了中共,動亂平息,清洗到來,拉人封艇,古今皆然。歷史上不論中外,政變失敗者,那1%的領頭極端派,監禁是起碼的待遇,殺頭的也所在多有。

香港的情況已相對溫和。若不肯停手,又不願移民,卻又沒預備會被拘捕,究竟想怎樣呢?只能用兩個字來形容:「天真」。

第二,打咭者要遠避。香港的反對運動,由於反對派搶奪了意識形態的高地,就逐漸令參與者變成「很有型」,反對他們就變成「很老土」。事實上,你若問參與者,所謂「五大訴求」是什麼,固然多數人講不出(我真是問過)。和他們講到民主理論,十個人有九個半都不懂。對民主的經典著作,99%的人沒有看過。他們參與這場運動,其實只是在「打咭」,要自己顯得「有型有款」而已。他們在facebook,在Instagram 上轉發一兩篇文章,顯示一點浪漫,宣示一點激情,就覺得自己已經是時代的寵兒。當政變失敗之後,這種威威水水的時光也隨之而去,再去玩就要付出代價。

第三,不要做中共的對手。參加這場顛覆中央的運動,就是以中共為對手。我相信香港有很多人熱愛祖國,支持中央政府,當然,也有人不支持中央政府,但無所謂,不支持中央不是罪。但你要與中央作對的話,那就另作別論了。

香港有很多人不讀歷史,對中共的歷史毫無了解。中共是從血與火之中走出來的。你想了解中共如何和國民黨打內戰,可以看看國劇《大決戰》,想了解中共怎樣和美國打韓戰,可以看看電影《長津湖》。中共為了建立、鞏固這個政權,死了那麼多人,豈能拱手把政權讓給你,隨意讓你「攬炒」呢?不要妄言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所有自由,都是有界線的,你的自由不能侵擾他人的自由。

第四,不要有白種人的視角。內地朋友看到「《蘋果日報》事件」和「《立場新聞》事件」,好奇地問我:「你們香港人為什麼老是要和共產黨鬥呢?共產黨對你們很差嗎?那些人有預備坐牢嗎?」我回答:「沒有,相信黎智英原本沒有預備要一世坐牢。或許這就是香港某種精英的問題,他們把自己放到很大,把對手看得很小,或許是因為香港做了百多年的殖民地,跟隨了西方人的看法,認為香港很成功,祖國很落後,形成了很強的優越感。即使中國已強大起來,他們還是不知不覺。」內地朋友十分認同這個講法,說香港有部分人,似乎只有白種人的視角,才會做出愚蠢的事情。

第五,請讓香港人回復正常生活。香港有部份人要與中共鬥,卻讓其他香港人陪著他們付出代價。自2019年黑暴事件爆發以來,香港很多行業的生意大幅下跌,之後再遇上疫情,現在的生意,遠遠未回到2018年的水平。我相信香港大部份市民都希望回復正常美好的生活,不想再天天搞政治。那些政治狂熱者,就請他們移民遠方,讓這些人繼續在香港搞下去,必然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

香港人,醒醒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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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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