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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要打的仗,叫中國去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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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要打的仗,叫中國去找數?

2024年05月03日 19:19 最後更新:20:02

美國把烏克蘭戰爭的包袱摔向中國。

美國在5月1日宣布對近300間公司及個人實施制裁,指涉嫌為俄羅斯規避西方制裁,支持俄國入侵烏克蘭。美國財政部的制裁目標,包括位於中國、俄羅斯、阿塞拜疆、比利時、土耳其等60家企業,被指協助俄羅斯「從國外獲取急需的技術和設備」。當中包括香港Finder Technology Ltd.,被指對俄出口293批電子產品,當中包括可用於無人機的零件等。

觀察美國制裁公司提供的零件,都是很普通的東西,就被美國制裁。可以肯定,美國如果制裁自己,禁止自己和俄羅斯買核原料濃縮鈾,效果更加直接,可以馬上減少俄羅斯一年10億美元的收入,但美國當然不會這樣做。

不過美國都會整色整水,假扮自己在制裁俄羅斯的鈾,因為快要選舉了。

美國參議院在4月30日表決通過《禁止俄羅斯鈾進口法案》,禁止從俄羅斯進口濃縮鈾,並將該法案送交白宮。但該法案指出,在沒有可以替代的鈾來源可以維持美國反應堆運轉,或者採購符合「華盛頓國家利益」的情況下,美國可以在2028年1月1日前繼續從俄羅斯採購濃縮鈾。

俄羅斯核能信息網站主編烏瓦羅夫指出:「如果摒棄法案文本中所有優美的詞句,只留下精髓,那麼它將歸結為這樣一句話:『你不能購買俄羅斯鈾產品,但如果你真的想,你可以買』」。

烏瓦羅夫形容,美國參議院通過的禁止從俄羅斯進口鈾的法案純粹是選舉前的公關行為。

美國就是這樣偽善的國家,不斷催著烏克蘭人為美國賣命。俄烏衝突打了兩年多,和談之窗不止一次打開了,如在開戰之初,兩國進行過十分認真的談判,可依舊遭到了美英的破壞。

現在德媒適時曝光了俄烏那次談判的內幕,德国《星期日世界报》獨家獲得一份17頁的文件,文件顯示,基輔和莫斯科在2022年4月15日戰爭開打個多月後,基本上就戰爭結束的條件達成了一致,只剩下少數幾個小問題,需要由俄羅斯總統普京和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當面協商決定。

德媒透露了當時達成的草案,烏方承諾永久中立,避免舉行外國參與的軍事演習,也避免參與任何軍事衝突。俄羅斯則承諾不再攻擊烏克蘭,且同意由聯合國五常國可以為烏克蘭提供全面的安全保證,但不包括克里米亞。

可以看出,雙方都做出了讓步,也涉及關鍵的領土爭端的問題,一名烏方談判代表表示,這是烏克蘭本可以達成的最好協議。已經離開澤連斯基辦公室的一名烏克蘭高級政客也曾表示,烏克蘭談判團隊一度開香檳慶祝。

這些細節都說明,俄烏在兩年前接近達成和平協定,協定達成之後,戰爭也就結束了。

但最後在美英干預下,阻止澤連斯基簽署和議。

如果當時達成了協議,這兩年的仗本來是不用打的。所以說,這兩年的戰爭算是白打了,俄羅斯確實付出了很大的代價,但烏克蘭的損失比俄羅斯大得多,死的人多得多,是更大的受害者。全球通脹急升,各國人民陪著受苦。而最大得益者,是美國的軍火商。美國政府為爭取國會支持援烏,承認援助烏克蘭的608億美元,有90%會回流美國的口袋,為美國創造就業。記著,是要烏克蘭出人命,為美國創造就業。

近日北約軍事委員會主席、荷蘭皇家海軍中將羅布·鮑爾在出席「基輔安全論壇」時,竟然直白的說:「你不僅需要手榴彈,還需要更多的人來替代死者和傷者。這意味着要加強動員。我理解讓人們相信自由民主是多麼困難。但我看到這種情況正在改變。」

當民主自由變成叫他人去死時,的確很難接受。

最後的問題是,為什麼一場美國人堅持要打的戰爭,卻叫中國人去找數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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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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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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