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傳中央俾錢3億買一票支持政改之說,在政壇激起千重浪,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已公開否認,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日仍表示,早前有人接觸他,以1億元的價錢要求他投票支持政改方案,但他後來接受傳媒查詢時承認,有關銀碼屬他個人虛構。
長毛昨日聲稱,早前有人搵佢,開價1億元支持政改,並引述當時對話:「佢老闆想要一票就同我傾,我話你以後唔好搵我,我亦都唔會聽你講乜嘢」。他續指︰「市面上流傳話我收咗錢喎,將會轉軚喎!我話畀你聽:講大話都有啲品吖」
今日南華早報報道,其後南早再搵長毛問,長毛就話1億的數係作出來吸引傳媒,而今日中午,港台報道,長毛亦承認1億換支持政改金額屬虛構。
他接受港台查詢時話,有關銀碼是他個人虛構,但的確今年2月有中間人接觸他,雙方並無談及價錢,但中間人向他表示,可以開出一個令他「兩世無憂」的價錢,換取他投票支持通過政改,港台又引述梁國雄解釋,他如果唔將銀碼說成1億元,不能吸引傳媒刊登。
長毛下午接受無綫新聞部採訪時話,再次承認一億的銀碼是虛構,話如果他講開價「養兩世」傳媒無興趣,講一億就會報道:「我記得是過年後有人找我,他是中間人,他老闆在大陸做生意,做得很好,想看看那一票有無商量,我說無商量餘地,不用再找我,就是這麼簡單。整件事是真的,傳媒就是這樣,如果有人向我說,開價給我『養你兩世』,傳媒無興趣報道,甚麼來的,我講一億元就報道了,就是這麼簡單。如果有人對你說,你開價夠你兩世,我將它變成一億元,有何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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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