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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剛連夜調查澄清網上流傳IP不屬一國兩制中心

政事

張志剛連夜調查澄清網上流傳IP不屬一國兩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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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剛連夜調查澄清網上流傳IP不屬一國兩制中心

2015年06月16日 23:07 最後更新:06月17日 00:19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日早些時候有人在網上留言, 聲稱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發報「全國獨立黨」的Facebook專頁,搞到一國兩制中心要報警處理。

 

網上又繼續流傳指有人在維基百科改文將張漢賢加入全國獨立黨,修改文章者的IP位址係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並貼出一幅圖,聲稱為網民提供的線索,列一個IP位址,下面更顯示地址是一國兩制位於中銀大廈的地址。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張志剛晚上表示,佢哋找了電腦專家調查並實地測試,專家指不會展示到地址,懷疑有關圖像只是移花接木,抄寫貼上中銀大廈的地址。

其次係圖中顯的IP位址屬PCCW Netvigator,懷疑係一個wifi地址,而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並唔係使用PCCW,而是使用其他電訊商的服務,所以流傳的IP位址並不是他們使用的IP位址。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已將情況報告警方,懷疑有人不誠實使用電腦,做假指控他們。

另外一國兩制中心已就早前流傳指他們發布「全國獨立黨」專頁一事,報警處理。

 

這個「全國獨立黨」今年一月在facebook設立專頁,但有網民就質疑這個專頁的可信性,更有人一名帳號叫「 嚴達明」網民在FB上指稱,發報全國獨立黨FB專頁的是一國兩制 研究中心的IP位址。有關消息在網上廣泛流傳。

據聞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接到傳媒聞查詢後, 雖然明知他們沒有發布全國獨立黨的FB專頁,但怕被人盜用IP, 搵咗支援他們網絡技術的公司查證,確認全國獨立黨開設專頁並非由一國兩制的IP發布。

 

而「嚴達明」帳號的網民下午再發一貼文, 話早上有關全國獨立黨的來源POST已被刪除, 佢自己相關的貼文亦已刪除,並話「謹向傳言所引起的不便致歉」。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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