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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路 路難行

政事

民主路   路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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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路 路難行

2015年06月18日 19:34 最後更新:06月19日 05:00

 立法會表決政改方案,由於政府拉不到泛民5票支持,否決本無懸念,怎料後來卻爆出建制派離場事件,搞到有點混亂,出現28票反對8票贊成的奇怪結果。

成件事起因是經民聯的劉皇發因病未趕到回立法會投票,經民聯想團結投票,該黨的林健鋒要求暫停會議不果,就想發動建制派離場,令投票人數不夠半數而要暫停會議傳召議員,混亂中投票已開始,而一向不妥經民聯的自由黨自然「睬你都傻」,繼續留低投票,令離場博暫停的行動失效,最後議案大比數否決。

搞到如此「蝦碌」,相關人等皆難辭其咎。投票之後,有朋友WhatsApp問我,若劉皇發在席,建制派無離場,是否夠票通過政改方案?我答謂仍然不夠,幸好如此,否則若政府已搵夠泛民5票,政改方案卻這樣被否決了,經民聯等人就大罪了。朋友答謂,這樣就是了,這次蝦碌離場,沒有改變整件事的本質,香港的民主路仍然走不通,他的一票仍然給人拿走了。

他的問題提醒了我,大家太受眼前發生的怪事左右,沒有睇到事情的本質,政改方案不夠票通過的事實,怎麼也改變不了。

泛民27個議員綑綁在一起,再加醫學界梁家騮一票,以28票否決了政改。他們說馬上重啟政改五步曲,如何重啟呢?拿一把刀架在特區政府咽喉上,事事拉布,發動各種不合作運動,逼到阿爺無條件接泛民提出的普選方案嗎?泛民提出以公民提名為核心條件的普選特首方案,如何可以拿到立法會三分之二支持票通過呢?

 泛民提出佔中,全國人大搶先作8.31決定回應,定出普選的框架。據悉8.31決定第一句原本是「就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後來面世的版本,就取消了「2017」的字眼,意味著8.31的決定不止對2017年選舉有效,若然政改方案不通過,對以後的政改也有效,直到實踐到方案為止。有政界中人形容,8.31決定如焗好的蛋糕,這次不吃,下次叮熱了又給你吃,還是那個蛋糕。想食新蛋糕,要先吃了這第一個蛋糕,試試它好不好吃才成,不會完全未試,就把蛋糕扔到垃圾桶去。這就是中央的意願。

 泛民想逼中央改變他的意願,就要看它有沒有這個實力。舖舖和中央「曬冷」,就算中央不反枱,阿爺也沒有義務陪你玩。這一仗中央打出一張民主牌,連外國勢力都話這張牌要上,但泛民帶領港人把牌丟掉,只會令中央對在港實踐民主的意願,愈來愈低。香港的民主路,愈行愈難。

看世界各地的歷史,要發展民主,要麼是流血革命,要麼是妥協讓步,香港沒有搞革命的條件,若然也沒有妥協的智慧,到頭來只會一事無成。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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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塘邊鶴.仇警心態

 

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最後疑犯傷重不治,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

事發在昨晚(1月15日)屯門市廣場,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大批途人爭相走避,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把他制伏,兇徒送院後死亡。

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

有人在網上發帖說,「唔識就問,點解要開第2槍,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第2槍嘅用意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

不夠一個月前,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結果造成4人死亡。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

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情況有點類似,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如果再被兇徒走脱,可能有更多人傷亡。

按《警察通例》,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遵循「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這個核心原則,才可以開槍。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免受嚴重傷害。

警員開槍的前提,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

案中兇徒劫持人質,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這也是「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因為匪徒中了槍後,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情況不堪設想,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正常合理。

另外,兇徒親屬事後質問:「如果開咗一槍(打)跛咗佢隻腳,佢都反抗唔到」 。

這是一種相當「塘邊鶴」式的評論,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

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受訓時以射擊「軀幹中心」為首要目標,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

1.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

在高速移動、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軀幹是面積最大、最穩定的目標。相比之下,4肢(尤其是手腳)體積小、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是極不現實的,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

2. 停止效力(Stopping Power)

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

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而軀幹中彈,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3.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

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或子彈穿透手腳,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

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

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台北車站的慘案,就會在香港發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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