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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陳弘毅南轅北轍

政事

戴耀廷陳弘毅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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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陳弘毅南轅北轍

2015年06月21日 10:03 最後更新:10:21

政改方案否決後,對香港民主發展前景點睇,出現南轅北轍的估計。 佔中三子之一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昨日在港台《香港家書》 中話,中共可能會將今次政改失敗責任,推給反對方案人士, 雖無法估計真正民主何時到來,但佔領運動已令很多港人政治醒覺,令他對香港民主前景仍然樂觀,「 我唔知道仲要幾耐香港先有真正嘅民主,但我相信呢日一定會嚟到」 。

戴耀廷在父親節前夕,於港台節目《香港家書》寫信給女兒。 戴耀廷話,雖然經過兩年多努力,80萬人參與民間全民投票,以及79天的佔領,好像甚麼也爭取不到,但很多香港人已經政治醒覺,「香港人已經唔會再淨係坐喺度,等住當權者將民主施捨畀我哋」。不過戴耀廷無講到有乜爭取民主的具體方略。

同樣是港大法律系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教授則對香港將來民主發展不樂觀,佢預料,香港民主路將難再走下去,在可見將來現有的政制或會維持不變,在「一國兩制」之下, 現在的政制甚至將會是終極的政制,香港市民要有這個心理準備。政府只能盡力令本港有較好的管治,免落後於其他城市。

陳弘毅解釋,政改需要中央和立法會有共識,但可惜社會長期對政改有不同意見,在 人大8.31及中央對港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政改難以得到三分二議員支持,現有的政制只能繼續維持。經歷了過去幾年的政改爭拗後,市民都很厭倦。 如果現屆政府在餘下任期集中處理經濟民生議題, 相信會得到大多數市民支持。

高人話,戴耀廷講到只是空想式樂觀,陳弘毅就現實好多,講出香港民主路走唔到落去的實況。大家唔知記唔記得,戴耀廷等人當日提出佔中時,就係話在呢次政改中,只要佢地用佔中的方法,自首逼爆差館,癱瘓中環,就會逼到中央讓步,香港就會有民主,結果除咗佔中之外,無乜嘢事係依佢的劇本發生,所以佢對未來預測,其準確度都可想而知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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