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黎智英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當眾投擲發臭豬內臟,三名男子控三項普通襲擊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5月3日,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認為判監是合適。3人還柙監房。
三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廚師的陳國雄(30歲)、食店東主葉永志(44歲)以及商人李小龍(44歲)。就襲擊黎智英的罪,李小龍罪成;就襲擊糾察郭紹傑的罪,陳國雄及葉永志罪成;就襲擊糾察柯耀林的罪,陳國雄罪成。
裁判官裁決指,就第一項控罪,控方就葉及李襲擊黎智英舉證成功。二人是共同計劃犯罪,李負責專注拍攝施襲過程,絕非巧合及無辜,更兩度停在黎智英身處的帳篷外等候事件發生。而呈堂片段見陳與葉李兩人在帳篷外有共同行為,雖然可疑但不足證有份參與襲擊黎智英。
辯方律師為李求情指,因與佔中人士政見不同而犯罪。李是融資公司的助理經理,月入3萬元,當中7千元供養母親。李有4項同案類刑事案底,最後的犯罪紀錄已是16年前。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佔領期間擔任糾察的郭紹傑及糾察柯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