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政府執緊副局長人選,自由黨港島山頂區區議員陳浩濂好可能出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陳浩濂曾在渣打銀行及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工作,熟悉金融業運作,做財經局副局長相好稱職。外界視陳浩濂為田北俊徒弟,如今他突然放棄選舉戰線,加入政府,自由黨主席張宇人和經民聯林健鋒會好高興,田少痛失愛將,當然媽媽聲。
陳浩濂過去與田少行埋,去年9月曾參加立法會總商會功能組別選舉,挑戰經民聯林健鋒,當時就話由田少支持陳浩濂鬥林健鋒,雖然林健鋒最後取勝,但係已經一額汗。
到去年12月選委會選舉時,田少又夥拍陳浩濂在商界(第一)組別參選,19人爭18席,最終田少和陳浩濂分別獲441和430票最高票當選,成為票王。
田北俊在知道點票結果時話,對於黨友陳浩濂「青出於藍」,和他一起成為界別票王感到高興,稱陳浩濂一直努力拉票,笑指「佢勤力過我好多」。田少又指,自由黨兩名參選人都高票當選,反映商界財團沒有一如傳聞封殺自由黨,重申會選一個商界支持的特首。田少表明支持曾俊華參選特首,估計最後陳浩濂也是投了支持鬍鬚曾的票,無支持林鄭。
但今次林鄭「不計前嫌」,拉陳浩濂入政府做副局長,政壇高人話,呢條絕世好橋,唔知邊個射俾林鄭,一箭三鵰。首先林鄭好大方不計前嫌,用田少系統的人,顯露政治氣量。其次自由黨內張宇人和田少打大交,如今拉走田少頭馬,大大削弱田少實力,張宇人笑哈哈,政府亦拉番部份非張宇人系的自由黨人支持。第三,送一個順水人情俾林健鋒,將來唔使擔心陳浩濂再威脅他。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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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在2020實施以來,多宗國安重案進入司法程序,部分已有判決結果,有政壇人士關注到,但凡出現這些國安大案都不難發現,一些具法律背景的涉案人士,都會率先「割席」或認罪求減刑。
翻查資料,多年來被視為「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曾聯同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等到歐美游說,尋求外國政府或政客對特區政府官員作制裁。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但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兩人都紛紛「褪軚」,為自己找「下台階」。身為資深大狀的李柱銘在《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不到一個月,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大談自己如何對暴力抗爭持異議,更批評提倡攬炒者「一無所知」,更直言:「如果你發動一場革命,然後徹底失敗,很多人會和你一起死。這對香港有什麼幫助?」李柱銘更在訪問中表明自己「始終如一堅持一國兩制」,批評要求「獨立」會讓香港失去國際支持。
當時外界評論認為,《香港國安法》定明「勾結外國勢力」範疇,雖然《香港國安法》無追溯期,但作為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深明風險所在,高調通過外媒訪問來「割席」,等於事先宣布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會過界。
李柱銘此前曾因3次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而被警方拘捕,其中2019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1個月但緩刑24個月,其後他與同案另6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參與」罪維持定罪,李柱銘等7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但終極敗訴。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
另一個例子,是在「35+顛覆案」認罪的楊岳橋。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屬較早認罪的被告之一,他在還柙期間就認罪,並配合警方錄取口供,表明自己感到悔意,最終被判囚5年1個月,估計今年3月便可刑滿出獄。
楊岳橋在2024年9月求情時指,作為律師要承認犯下刑事罪行感難堪,但承認自己的天真和盲目熱忱令他偏離了方向,其行為可能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了「這個沒甚希望而且是非法的謀劃」,並令家人承受巨大焦慮,對此感抱歉,更承認案發時自己使用的言辭令當時的政治局勢惡化。楊更承諾不再從政,也不再參與公共事務。
回想2017年,楊岳橋在出席聲援反東北案被告聲援集會時表示,指因反東北案和衝擊「公民廣場」案而被判入獄的人,「這個案底是令他們人生變得更加精彩」,到自己涉國安案被捕後即認罪並表示懊悔,形成鮮明對比。
陳淑莊隻身移居台灣後,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另一個例子就是楊岳橋的前黨友陳淑莊。2020年9月,即《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身為大律師陳淑莊決定退黨兼退出政壇。有份參與創立公民黨的陳淑莊,指自己腦部接受大手術後,早已打算告別政壇,強調健康及家庭是她不留任的唯一原因。之後她隻身移居台灣低調生活,更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在「35+顛覆案」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還有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和副教授的戴耀廷,他是「35+顛覆案」的發起人兼幕後主腦,被歸類為「首要分子」,早在案件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作為法律學者,戴耀廷當然深明認罪後,會獲減刑三分之一,愈早認罪對自身愈有利,結果法庭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而戴耀廷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判囚10年。
高人話,以上例子都反映,愈是熟悉法律的人士包括大律師、法律學者等,都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自己是沒有勝算,故選擇第一時間切割或認罪求減刑,以減低傷害,證明他們心目中都深知「法律界綫」在哪,深明自己過去行徑是觸犯《香港國安法》,早悔過早褪軚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