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爺曾俊華上京問前程之後,消息滿天飛,昨日有報道話財爺收中央「紅燈」,未必參選特首,但晚上政圈就盛傳北京不支持、不禁止財爺參選特首,所以他月中會辭職參選。
昨晚傳的消息傳得好實在,細看有兩個內容,第一是北京「不禁止」財爺參選,第二是他月中會辭職。前者涉及客觀事實,後者包含財爺主觀願望和行動。
Ariel本著求真精神,詳細查探,亦有所獲。就所謂「不禁止」參選的問題,早前已聽聞京官對財爺參選明確表示「不鼓勵」,但接近財爺方面又話這不是「紅燈」,只是「黃燈」,又話即使中央亮的是黃燈財爺也會照去馬參選。然後到這次財爺上京親自問前程,他回港後昨天又傳出亮紅燈不參選的消息,然後才出現「不禁止」照參選的相反說法。
政壇高人話,不用爭論是紅燈還是黃燈,據悉今次財爺上京,和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單獨見了面,王光亞明確對財爺表示,中央不支持他參選。這是明確say no,沒有不同解讀的空間,所以若說北京「不反對」財爺參選,與事實不符,中央是反對的。
但現在又傳出「不禁止」財爺參選的說法,和「不反對」有少少差別。高人話,中央還是有方法可以禁止財爺參選的,因為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任期到明年6月30日完結,辭職要中央批准,由中央任,要中央免。中央認為曾俊華雖可擔任財政司司長,但不符合做特首的條件,若他堅持去馬,會被中央視為搞局,中央可以不批准他辭職,現職官員就不能競選特首。
就財爺會在月中辭職參選的問題,高人話,若財爺明知中央反對他參選還是要硬闖,這是他個人的決定,外人難以猜度。
政壇高人分析,財爺上京見王光亞親自得到不支持他參選的回應,本無錯誤理解的空間,但還是傳出他會參選的消息,動機亦不難估計,因為「北京亮紅燈」的消息傳出,對財爺參選的聲勢有很大挫傷,如今傳出他堅持去馬的訊息,相信是曾營有意放風,不想支持者散水。特別是如今選委會選舉臨近,此舉明顯想沖淡「亮紅燈」消息的影響。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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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