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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鬚曾」對8.31改口

政事

「鬍鬚曾」對8.31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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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鬚曾」對8.31改口

2017年01月21日 14:33 最後更新:22:46

「鬍鬚曾」周四宣布參選答記者問時,對人大8.31決定(特首普 選需先經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有個好怪的形容,話「 唔係我哋立場」,昨日立即改口。

先講周四的情況,「鬍鬚曾」在記者會上似乎有意避講8.31決定 ,在參選宣言上沒有提及。提問時有一個記者的幾個問題, 其中一個有問8.31,他也沒答。後來再有記者追問,「鬍鬚曾」 才話,「831唔係我哋立場,而是由內地帶入來。」

但「鬍鬚曾」昨日接受港台訪問時,對8.31立場明顯改變, 話人大8.31決定是推動政改的基礎, 不認為下屆政府一定要重啟政改。但他否認自己說法有變,只是說「 推動政改需聽取不同政黨和市民意見,亦要向北京爭取, 如果氛圍不改變,繼續推出政改,只會帶出爭議,帶唔出結果。」

政壇八卦友話,「鬍鬚曾」周四口口快話8.31係由內地來的, 明顯有抗拒8.31之意,泛民啱聽,但反對人大決定, 但當選咗阿爺隨時唔任命。昨日改口,回歸政府高層的一貫立場, 但泛民又收唔收貨呢?

林鄭亦對政改態度軟化,去年7月她曾表示熱切希望下屆政府重啟政 改。但昨日就指重啟政改需「審時度勢,睇吓有冇足夠條件、環境、 氣氛」,又指政改為社會帶來紛爭。

政壇八卦友話話,誰人一想做特首,都好難對政改輕言承諾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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