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人在網上傳一張相,係曾俊華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劉鶴的合照,上面加咗條題「習近平欽點曾俊華」。
這是去年9月在杭州召開二十國集團(G20)峰會時拍下的照片,當時鬍鬚曾是財政司司長,遇上劉鶴拍下合照,鬍鬚曾後來放上自己facebook專頁之上。由於劉鶴是習近平身邊的大紅人,鬍鬚曾當日亮出與劉鶴的合照,已引起諸多話題。
據說近日在兩會開會期間,有人問起劉鶴此事,問劉鶴是否支持曾俊華選特首? 劉鶴話他當時根本不知道曾俊華要選特首,更遑論支持他。他對有人到處貼他與曾俊華的合照,甚感不滿。
政壇高人話,可以介紹一下中國國情,只有總書記可召開政治局會議,一旦中央政治局決策支持林鄭後,無人可扮耳聾陳當聽不見,另搞一套。何況劉鶴是緊跟習核心的財金高官,又點會走出來講另一套? 即使如坊間胡亂傳聞那樣,習核心未對特首人選拍板,劉鶴又敢不敢搶先表態支持一位候選人?所以,若視劉鶴為朋友,就不要再將他擺上枱了。
特首候選人還包括林鄭月娥和胡國興。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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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