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7間電子媒體搞的特首選舉論壇結束,總體來說得個悶字,無乜勁嘢爆,亦無上屆辯論唐唐話CY「你呃人!」的猛料金句。若唔係政治發燒友,要捱兩個鐘都唔易。
睇完總體感覺是胡官和鬍鬚圍攻林鄭。而林鄭就相對克制,雖有攻擊鬍鬚,但無鬍鬚隊佢咁出力。
整個辯論鬍鬚講得比較好的是兩句金句,話林鄭「唔係CY2.0, 係撕裂2.0」,這顯然係一句由競選團隊事先設計好的金句, 鬍鬚按劇本出擊。
不過去「兩分鐘主場」互相質詢講政治時,鬍鬚就有少少失態,呢個環節係做主場的候選人有優先發言權,鬍鬚做主場時話「我主場唔該熄佢咪」,唔俾林鄭插咀(按規距可以如此)。 到林鄭做主場時,他回答時林鄭再問,鬍鬚就好慶咁話「你講哂得啦,唔使俾我講」,其實是人家主場, 的確可以插口問問題俾意見。
在互問和辯論的環節,各自就對方的弱點攻擊。林鄭問鬍鬚商會過去 9年都提出兩級利得稅制,但他9年都不接受,但在參選時突然提出 ? 鬍鬚承認確實提了好多年,但近年外國有變化,如英國脫歐後首相文翠姍減稅…說到這裏林鄭已插口,叫他回到主題,話中小企已在水深火熱中等減稅。
林鄭又問政府有大筆盈餘,政府部門為何要實施011策略,即部門開支第一年持平,第二年減1%,第三年再減1%。鬍鬚唔係幾答到,只係話好多部門的預算開支都使唔晒。林鄭就列出唔夠使的部門,話圖書館差不多要因此提早關門。
鬍鬚反隊林鄭比較入肉之處,係話林鄭講過民意與她政見相違時會辭職,而家民望比他低會否棄選。 林鄭避重就輕話同團隊研究過不同調查問法不同,又話亦有調查她的支持高3個百分點,被鬍鬚贈了一句「你信嗎?」 鬍鬚繼續攻依家網上報道辯論,林鄭在facebook上有好多嬲 豬。林鄭自認自己在facebook上是弱者,反攻鬍鬚搞facebook起步早,在政府內一早做嘢攞like like,而她自己就連上網時間都無。林鄭又話鬍鬚的政治助理阿聰搞facebook好叻, 若她當選要挖角咁話。
整場辯論林鄭表現淡定,只是答到民調時略急,但基本上予人熟書之感,講政策好實在。而鬍鬚和胡官則有點虛,但鬍鬚狙擊林鄭絕對不hea,甚至有少少太慶過火的感覺。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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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