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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搭高鐵想拎行李在深圳落車檢查嗎?

政事

你搭高鐵想拎行李在深圳落車檢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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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搭高鐵想拎行李在深圳落車檢查嗎?

2017年07月21日 19:45 最後更新:20:51

高鐵一地兩檢模式快將拍板,將會採取深圳灣模式,即是內地會在西九高鐵站大樓設檢查站,進入檢查點之後,就等如進入內地,這亦是現時港府在內地深圳灣所實施模式,將香港的關口設在內地租地上,進入了內地的香港關口就等如進入了香港。

今早看到一些報紙的標題,寫到高鐵採取「移動邊界」,上了車廂就開始行內地法。睇見這些標題,感覺好嚇人,無論是西九高鐵總站設內地檢查站,還是上了車行內地法,都好似好得人驚,但我自己睇問題就不是純粹睇理念,而是要看實際影響,如果港人是擔心自由受限制的話,究竟這些做法是否更多地限制了香港人的自由呢?


首先,我們想想如果我們到西九總站搭高鐵,即是要搭火車進入內地,沒有高鐵,我們可能會去羅湖坐火車入内地省市,經過羅湖聯檢大樓的關口進入內地。無論那個關口是設在羅湖聯檢大樓,或者設在西九總站,我們都是自行選擇到這個關口而進入內地。這樣和穿過羅湖關口,踏上了火車,完全一樣,都是執行內地法。我們一般人現在入內地不會驚,將來在西九高鐵總站入中國海關,亦都不應該驚。反過來如果我們入境內地會驚的話,根本可以選擇不入內地,那就不存在夾硬剝奪你自由的可能性。

所以無論高鐵的內地檢查站是設在西九或者在深圳,對一個旅客來說,只不過是在不同地點進入大陸,進入大後陸之後都是實施內地法,箇中並無分別,唯一的差別是如果不能在西九總站進行一地兩檢,就要令你在深圳先落車檢查後再上車,增加了麻煩。


所以整個西九一地兩檢的爭拗,只不過是法律理念的爭拗,爭拗是否可以在香港土地上面執行內地的法律,但是從旅客的實質角度而言,西九内地檢查站不會令你面對更多的自由限制,如果有限制的話,這個只不過是你選擇進入大陸時候所產生的限制,無論有沒有高鐵一地兩檢,都會有這些限制。


不過政客最鍾意拗理念,因為他們操控了理念的詮釋權,特別是法界人士在一般人眼中更加是法律的詮釋者,所以講起這些理念,就是他們的專利。


高鐵一地兩檢模式,變成一個超級大的政治爭拗。現在反對派的議員無論是本土派、激進泛民,或者泛民大黨都聲言不接受這個一地兩檢的模式,當中很多人都話會拉布去阻止。這樣問題就來了,要香港人去揀,究竟是揀在西九進行一地兩檢,登車之後毋須再在內地落車檢查的高鐵運作模式,還是堅持理念,堅持內地只能在大陸土地上執法,所以在西九上車後,就要在深圳拎住行李落車接受檢查,再上番車重新上路?這樣簡單的選擇,我相信大多數香港人都會揀方便的一地兩檢模式,但泛民的議員就會選擇反對這個模式。

政客就是這樣,小事化大,他們才有存在價值。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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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塘邊鶴.仇警心態

 

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最後疑犯傷重不治,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

事發在昨晚(1月15日)屯門市廣場,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大批途人爭相走避,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把他制伏,兇徒送院後死亡。

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

有人在網上發帖說,「唔識就問,點解要開第2槍,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第2槍嘅用意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

不夠一個月前,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結果造成4人死亡。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

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情況有點類似,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如果再被兇徒走脱,可能有更多人傷亡。

按《警察通例》,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遵循「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這個核心原則,才可以開槍。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免受嚴重傷害。

警員開槍的前提,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

案中兇徒劫持人質,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這也是「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因為匪徒中了槍後,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情況不堪設想,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正常合理。

另外,兇徒親屬事後質問:「如果開咗一槍(打)跛咗佢隻腳,佢都反抗唔到」 。

這是一種相當「塘邊鶴」式的評論,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

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受訓時以射擊「軀幹中心」為首要目標,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

1.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

在高速移動、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軀幹是面積最大、最穩定的目標。相比之下,4肢(尤其是手腳)體積小、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是極不現實的,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

2. 停止效力(Stopping Power)

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

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而軀幹中彈,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3.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

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或子彈穿透手腳,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

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

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台北車站的慘案,就會在香港發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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