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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找梗數

政事

泛民找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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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找梗數

2014年11月19日 19:40 最後更新:19:40

在一場沒有領袖的運動中,事前估計的事情,原來會如戲劇那樣,按步就班,一集一集地發生,凌晨的衝擊立法會事件,是早已估到「佔領運動激進化」的劇目。

遠在一年前,戴耀廷等三子話要發動佔中運動,就被質疑他們有無領導能力,去控制這場運動,去防止激進化。到運動爆發後,三子早已靠邊站,無力領導運動,而學聯和學民思潮搶佔了領袖位置。泛民眼見勢色不對,硬要搞一個五方平台,去套住學聯和學民思潮,想借此傾出退場方案,但平台搞了,「雙學」卻不聽指揮,不止談不出什麼退場方案,學聯還聲稱要佔領到明年6月,泛民睇到眼突突。

民意不斷流失。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並指示警方協助執行。周二首先是清金鐘中信大廈,過程雖有爭拗,但尚算順利。但不用太高政治智慧都估到,警方清了中信大廈附近的路面,一定有激進派出來反抗。昨日激進派就先圍立法會,過程中被部份佔鐘人士勸阻,他們就去衝所謂「主台」,之後再返去部署衝擊立法會,根本就是一場佔領人士溫和派和激進派的內哄。這些場景,遠至89年的北京民運,近至台灣太陽花學運,都見怪不怪了。

佔領曠日持久,會有愈來愈多人動搖,想叫人退場,但廣場上馬路上都是激進者佔優,愈激進,愈大聲。好像三子之一陳健民叫搞辭職公投同時撤退,激進派就大叫「三子叫人撤,不如自己撤」。運動漸漸被激進者搶繮。

有人話激進派是中共派來,我相信好多示威者不會同意,認為這是另一種抹黑。鏡頭所見,有穿校服裙的女孩協助搬鐵馬衝立法會,無論誰是主導者,都動員了很多真實的群眾出來,以激烈行動接捧。

如今泛民、三子,甚至學聯、學民,都覺得運動難以駕馭,甚至有退場之想,但無人肯做醜人叫人退場。部份學生領袖甚至期望政府清場,讓他們可以被捕變作英雄,而不想站上台叫人退場被罵狗熊。

有泛民中人形容,目前狀況是「三子請客、雙學點菜,民間團體做侍應,泛民就負責找數」。我的問題是泛民既然覺得被屈找數無辜,何不站出來呼籲退場?他們的答案是泛民支持佔中,先已流失了溫和派選民,如果現在企出來叫退場,就再流失激進派選民,此局全輸。說到底又是計算自己的得失,不是看香港的大局。

政府何用急急全面清場?佔據不退,日益激進,市民反感,泛民找數,邊個想見到這個局面呢?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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