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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批駁泛民學者提中國崩潰論

政事

特首批駁泛民學者提中國崩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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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批駁泛民學者提中國崩潰論

2015年03月22日 09:01 最後更新:09:28

政改爭論陷入膠著狀態,泛民大力否定對政改方案要「袋住先」, 泛民學者為支持它們反對的「袋住先」立場,近日發表「 中國崩潰論」。聞說這種論調已惹起特首CY關注, 私底下對之大力批判。

今年1月18日、公民黨立法會議員、 浸大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陳家洛與另一作者的對談時, 提到要求學生要有被感召的勇氣:「我時時在班上挑戰我的學生, 問他們有無想過有天早上醒來,五星紅旗升不起, 有無想像過歷史重擔要忽然落在他們身上。」五星旗升不起, 這就等如說政權倒台了。

而佔中發起人之一、中大社會系教授陳健民今年3月4日在《明報》 表示,香港沒有革命的條件,但仍然堅持不應接受中央「8‧31」 決定的憲政框架下的政改方案, 背後的理念是中國共產政權會隨時垮台。他說:「 中國現時的發展模式是不能持續的,10年間必有大變, 屆時會為香港提供政改的機遇。」因此他認為:「要我袋住先, 除非我已放棄希望。」

聞說特首CY關注泛民學者以這種「中國崩潰論」教導學生, 亦認為他們對中國的發展嚴重錯判。

中央政策組顧問、中大社工系教授王卓祺就在《明報》 撰文力批泛民學者這種看法,他發表「民主寄託於虛無縹緲的希望— —中國崩潰論」,認為中國崩潰論理論薄弱, 但在某個圈子內起到蠱惑人心的作用,以「五星紅旗升不起」 為希望,依託它對民主作出抉擇,是對文化歷史缺乏智慧。

看來這場爭論,還會有下文。不過Ariel估計, 泛民政黨未必敢公然提此主張,因為若一個政黨以「中國崩潰論」 為核心理念,預言中國政府將會倒台,恐怕都無人會覺得它符合「 愛國愛港」標準啦啩,如此這般,就一定唔使諗做特首啦。 過去民主黨和公民黨的核心對這些問題一直小心表態, 今次又睇睇佢地會唔會預言「中國崩潰」。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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