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2.1)
「美國「人人」可參選總統可以有幾好?」後記
上文以1980年至2012年的美國總統總統選舉作參考,本文將參考期再推早一點,看看1952年至1976年在民主黨及共和黨外的「第三黨」候選人表現,如果再推早,真的是與現代太脱節,因為在1950年年代初的美國,亦只有比較富裕的人才可擁有電視和(固網)電話,再早期的人是生活在與我們甚為不同的世界。而最早期的總統選舉,更是未有政黨政治。
在1952年至1976年期間,的確曾有「第三者」取得選舉人票:
最好成績的一位是,在1968年的喬治華萊士(George Wallace ),他在南部及東南部的幾個州共取得46張選舉人票。
第二位,在1960年的哈里·伯德(Harry F. Byrd),伯德也是在南部及東南部的3個州共取得15張選舉人票。
另外再有三位「第三者」在三屆取得破蛋的一票,他們分別是1956年的鐘斯(Walter Burgwyn Jones),1972年的约翰·霍斯普斯( John Hospers) 及1976年以共和黨B隊出戰的列根Ronald Reagan 。
第三黨確是有機會取到票,喬治華萊士成績最超卓,但他取得的票也不到總票數的一成,伯德也是大約如此。
關於三位一票大兄,筆者除了不太認識鐘斯,可以肯定說霍斯普斯及列根也毋須靠選總統來賣知名度,霍斯普斯是有名的哲學家,列根也只差一點點便得到代表共和黨A隊的位置的政壇巨星。
從1952年至今並無第四者取得任何選舉人票,而第三者不是搞局,便是只能盡量爭取尊重,在競賽上第三者極其量亦只能做兩黨的陪襯品。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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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二)
美國「人人」可參選總統可以有幾好?
首先,美國不是「人人」也可參選的,但是絕大多數普通美國人也可以用「第三黨」及以個人身份(叫做獨立候選人),參選總統郤是真的。先不論誰人不可參選,跳去看看「人人」可參選可以有幾好。
美國總統的選舉是由538個選舉人票來決定,那是否民主是一個社會公義的問題,不在這詳談。而「人人」也可走入選舉舞台,看似很開放,看似可以補救不是以一人一票選出總統的缺點,但是當你看完以往總統選舉結果,這所謂開放是很虛偽的。
簡短一點,在這裡只提從1980年至2012年的總統選舉,不但最終獲勝的是兩大黨(民主黨及共和黨),而且傳媒報導也只將焦點放在這兩個黨身上,當然有人嘗試以「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希望可以在全美的電視及大報宣傳有建地的政治主張,那即使一票也得不到,也可以惜這個舞台,推廣對人民有益的政策或信念。但是在這三十多年,只有兩個曾經達到這類似這樣目的,他們是參選1980年的約翰安達信及參選1992年及1996年的羅佩特,而在1980年至今,沒有任何一個第三黨或獨立人士得到一張選舉人票,即是所有選舉人票均是入了兩大黨袋。「其他候選人」只是在並無廣大無新聞覆蓋下陪跑,而美國總統選舉又有幾公道。
事實上,剛剛是參選者之數目之多,已經很明顯不能讓每一個參選者有同等長度的報導。就2012年(即是上次)選舉,除了民主黨的奧巴馬及共和黨的羅姆尼,包括13個「第三黨」,能夠在一個或以上的州有投票名字登在選票上的有10個獨立候選人,沒有在任何州登上選票的名字的獨立候選人有107位。
關於以上107人,他們依靠支持者寫上他們的名字,當中有綽號為「赤裸牛仔」的羅伯、瘋狂麥斯(電影: 《末日先鋒》的原名)與及平凡的祖等。
那些所謂參選自由又或叫美國人人平等的精神,只是將公平荒謬化,浪費金錢及時間,假道學。
難保人人也有提名權及被提名權的情況下,也只會再讓「巴士亞叔」之流走進特首選舉,並無其他好的貢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