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4.1)
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2): 有錯咪改
上文提到要是將揀出選舉人的方法交由各州立法訂立,那麼聯邦政府怎樣可保証一人一票的結果與選舉人的票掛鉤?
答案: 聯邦政府並無作出任何保証。筆者是否傑丁(Kidding)?有無那麼兒戲?筆者是認真的。看看是那些票決定總統選舉的勝出者。
美國選民每相距四年就可出來選總統(除了第一屆及第二屆技術上不是相格4年之外),現在總統選舉投票日是首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進行全民普選,選民可在總統候選人名單則打洞,或寫上不在名單的候選人名字。但是真正決定由誰做總統的票,則是在隨後十二月的緊貼在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星期一,在這天在各州的選舉人留在各自的州首府投他們的選舉人票,將揀出正副總統之名分別入進兩個票箱。總統選舉結果則再等到一月六日(如當天是星期日,在任總統則可向前或後推至最近一個工作天),在開國會會議上開票、驗票、計票、排序,再由在任副總統讀出及宣告結果,而所計的票只是選舉人票,得到總選舉人過半數的候選人就是勝利者,但如候選人過半又如何。
那麼普選結果、選舉人票及決定誰當總統三者是否互相關連? 答案就下文。
首四屆與其後至今的總統及副總統投票方法是有所不同,起初每個選舉人有兩票,獲最高票者為總統,第二最高票者為副總統,即是在意念上一票投總給總統,另一票選副總統。
回看1788年的第一次總統選舉,華盛頓正如早在寫憲時所料,全取所有參與的選舉人各一票,一共69票,在某個程度算是衆望所歸。當時的建國十三州中,有兩州的立法部門仍未批准憲法,所以未來得及獲得資格參與選舉,同時紐約州因内部矛盾,不能搞出代表投票,那便只有10個州參與這場選舉,而在這十個州之中,只有六個州有引入某些普選方法來定出選舉人,而那些州的公民要通過物業要才有選民資格,加上交通及訊息不流暢,導致參與投票的選民小於總人口的1.3%。首任衆望所歸的總統也只是得丁小普選的支持。
而在第一至第八屆總統選舉期間是聯邦派與反聯邦派的苦鬥年代,可能被稱呼為「反聯邦」有得點似反政府,反聯邦派後來自命為「民主共和黨」,但是當時的黨,並非真正一個黨,只是一個陣線或聯盟之類,這個黨與今天的民主黨及共和黨均沒有係。而亦可説首任總統是美國歷史唯一獨立(即無黨派)的總統,因為他在首兩屆均得到所有走進投票箱的選舉人支持,那是聯邦派及反聯邦派均投票選舉人票給他。
在第三屆總統選舉,總統兩派璧疊控制選舉人作為他們鬥爭的棋子,如不是當時兩派系内鬆散並互相内鬥,在選民還未投票,兩派已從角力中定出結果。第三屆1796年決不是民意所想,那是唯一一屆總統與副總統分來自對峙陣營,這局面部份來自選舉人分別去投正副總統的缺陷,另一大因素是選舉人即使進一步受所民所托的同時,各選舉人早就依附在兩派的其中一方,他們根本沒有理會一人一票的結果,當然隨着民主潮流冲擊,選舉人也慢慢以真正選票為依歸。
第四屆1800年展示另一種不是既非一人一票也非選舉人票作選舉最終結果的情況,那時傑佛遜與其拍檔伯爾一起選正副總統,原先民主共和派内安排所有組織下的選舉人票的第一票結傑佛遜,第二票也類似如此,只是安排投伯爾的兄弟票其中一票直轉投他人,如果依計行事,傑佛遜應當總統,而僅小一票的伯爾做副總統,可是結果出現兩人均得73票,出現兩個過半最高票選舉人;等等,從表面看,只可能出現的是,當只得兩個參賽者取得票,他們的得票是一樣,兩人也只是得半數票,那又怎能「過半」呢?別忘記在1800每個選舉人是手持兩票,不只是一票,目的是一票投正總統一票投副總統,所以才出現兩個過半而巧合地相同票的結果。
在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節三節上寫明,如果出現兩個過半數而又獲同等選舉人票的情況,便交由衆議投票決定這兩人當中的其中一人為總統,但是投票單位不是根據議席,而是以州作為投票單位。所以即使「共和黨」即使在國會擁有65席,而聯邦派得39席,造皇者的決定卻巧妙地落到屬於小數派的聯邦人手上,他們只是控制着幾個州的決定,就可令到乾坤大轉。
傑佛遜與伯爾既是拍檔,誰為總統,誰為副總統,又有何分別?……歷史告訴我們分別是很大。先回到國會,看看他們怎樣投票,眾議院經過35輪投票,仍是和局。回看細區的民意,傑佛遜在155縣市得到115個地區支持,而伯爾只得40個地區支持,從這民意參考,不是已經很清楚嗎?為何仍會那麼膠着。原因是聯邦派從1788年至1800年,早前三屆大選聯邦派已經與傑佛遜結下十多年個人仇怨,多名在衆議院的聯邦派人士寧可選一個不知底世的爾,也不願意看到世仇傑佛遜當總統。聯邦派中的亞歷山大咸美頓出信好言相勸,以大局為重他支持傑佛遜,他寫「至今看來他(傑佛遜)也並非一個危險人物」,即使傑佛遜的原則是錯,也比面目蒙糊的人為好。結果傑佛遜在衆議院第36法輪投票勝出,成為美國第一次並非依據一人一票的民意,也非由選舉人票定奪,而是經協商後以州為單位在衆議院象徵式投出結果,實則勝利者是由一個跑不出總統選舉的黨派的元老按制產生。
傑佛遜在這個任期間,與法國進行了路易斯安那收購,令美國一下子在毋須流血下倍增國土,而伯爾則被懷疑叛國,縱使最後判定無罪。從某些角度,美國憲法在起草時確是想得十分周全且實務。可是人類很多時,只能從錯誤中學習,法律不完善便改,沒有甚麼大不了。
第十二憲法修正案被提出並通過後,美國避免了早前的總統與副總統來自敵對黨派的情況再出現,也防止了原是拍檔總統與副總統重演鬩牆,新的更改是選舉人不再投兩票,而是各人投一張正副手並列的候選人名單,因為在每個選舉人只得一票,也不會有两張名單超過半數的情形再出現。
美國人看見選舉制度出現問題,並沒有放棄選舉人票制度,他們從另一角度,以優化保傳統,真金不怕洪爐火,往下文章再作選舉人票的面面觀,最終筆者會明示美國人堅持用選舉人票,就如肯德基上校做雞,是對的。
後記……第十二修正案防止了正副總統進行「雙人單打」,可是國會仍有另外兩次扮演造總統者的紀錄。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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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4.0)
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一個包含多元素的體糸
為免重述歷史太冗長,下文用字將轉化至今天可以明白的字眼,也盡量以今天關注的選舉體系為焦點,亦盡力貼題。
位於北美洲東岸原屬大英帝國的十三殖民地,提出人人平等的理念聯手造反,其實真正原因是十三殖民地有繳税往英的義務,卻得不到投票入大英國會的權利,感到被奴役化。原十三個省及殖民地都有自治體制,在面臨戰爭前,這十三殖民地變了「自由及獨立」的小國,現在英語小國卻譯成「州」,這十三兄弟州燒黄紙結盟脱離他們的「龍頭大哥」,並寫下《聯邦條例》為反英軍事約章,一個有形無實的新國家似是成立了,實則他們比較似一同盟,他們的共同法案需要所有十三州一致通過方能生效,同時十三州因有共同敵人在前:大英帝國,而且是一個大敵,為勢所迫,沒有任一州就每州一票的制度提出異議。
美國在成功趕走大英帝國後,為了獨立建「國」,於1898年五月在費城開了一個長逹三個半月的會議。在會議前,理想與現實交戰,「國家」的債務及支出應怎去處理,經過一段共治日子,多州領導人及立部門也感到蛇無頭而不行,那不是辦法的,但是同時也忘不了在殖民地年代在各省代表曾被英皇的「督爺」壓榨,督爺形同小惡霸,只是立法部門往往可向這些小惡霸適度制衡,不致人民不滿提升超過臨界點。與會代表面對多項大挑戰,在建構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方法是最後一項大分歧。
70名代表13個州的精英獲邀,卻只有55名精英代表12個州先後不一地到步出席,經過一番努力逃過不歡而散的危機,美國憲法在得到絕大多數州(13個州當中的9個州)的簽署,確立了《美國憲法》,會議後要再花多兩年半時間,最終十三兄弟州也加入了這個聯邦國大家庭,當中是有一個巧妙的地方。
在會議當中,有很多項目並沒引起太大爭議,例如人人平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幾個緊張的議題,卻佔去了會議的大部的討論時間,某些議題需要花上很多日才達到大部份代表的共識,爭論可會源於崇高的人權及平等的考量,同時更大堅持扣在州與州之間的利益衝突身上。
其中兩個議題直接影響總統選舉,第一,每個州應該派多小代表進入聯邦政府的國會;第二,選出總統的方法;如上所述,在會議一開始,已經訂下三權分立,(議)院(總統)府應是兩個分立體,那又為何混為一談,兩者微妙關係在下文再交代。
第一,每個州應該派多小代表進入聯邦政府的國會
既然要建的是13個地方政府的聯盟,很自然一州一代表來形成國會,那便很公道;要維珍尼亞州的人口多的大州要與小州如新澤西看齊,均只是得一票,大州代表當然不同意,有人引用希臘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全民國會為模式,那麼國會的組成應按人口比例派代表。有提議聯邦政府也可參考大英政府,採用上下兩院制,這項被採納。最後的會議達成共識,每州均可派一個代表入參議院,每州再按人口比例派代表入眾議院,即使該州只有很小人口也獲一席入眾議院。
憲法最終稿與共識大致相同,只是每州由一席變了兩席參議員入國會,大州力量再被攤分,或說作小州制衡大州的力量加強了,結果小州最小也有三名國會議員,各州高興地及不太高興地接受這憲法條款。
假設由人口比例是先確立了,隨後才改至人口比例加兩席參議員,就以幾個州在首次大選的國會席數為參考,麻省、維珍尼亞及賓朝夕凡尼亞三大州是由8席調至10席,新澤西則由4席上增到6席,羅德島由2席升到4席,特拉華由1變到3席。三大州增加25%國會議席位,同時比較小的州議席則大了50%、100%甚至200%不等。那個共識算是揾了大州的笨,州越小就越着數。
第二,選出總統的方法
既是要定出十三州的聯盟共主,有人建議由十三州的州長作為選舉人,當然大州不會同意,原因如上述的定出國會代表比例一樣,不再重複。
一人一票也很快被否決,人人平等是個一目標,但是實務上,在美國立國時,十三州面對多個客觀及主觀的困難局面,當時交通與訊息十分不方便,新聞紙的新聞其實包含很多舊聞及假消息,印弟安人又可能會打亂傳送仔細的選票資料,令到加齊全國總選票過程加上變數,還有如果大英帝國在點票期間突然捲土從來,一個太長的點票過程,等得良久仍未見選舉結果,會令社會人心惶惶。更何況有很多建國之父,抱有精英智慧凌駕於民主的思想,一人一票只是個理想,他們想以民意為本的精英代為發聲,也可體現民主。
餘下兩個方案,一個就是由國會議員選出元首,另一個是用選舉團選決定。
國會議員方案可以避免大州與小州之間的爭議,因為代表在國會的比例早前已得到大州及小州的共識。在此要一提,曾經有提出聯邦的行政首長應由一人還是三人擔當,結果定了一人,為免由一人獨攬大權,提出了監控總統的彈劾基制;當總統的任命及離職皆由國會擺佈,國會可變成龐然政治大怪獸,三權分立的目的便達不到,所以這個方案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不被接受。
選舉團拍板成為決定誰為總統的一個團,使用這方法便脱離總統成為國會傀儡的暗影,由誰來做選舉團成員則交由各州決定。根據以往由立法部門「看管」着殖民地督爺的經驗,即使有君權援的殖民地省首長,也不敢事事亂來,多州代表有了共識,決定出總統的只要是一大團人,縱使這個選舉團不是等同全國國會,但是選舉團成員的組成卻由各州定出,相等於由各州立法部門間接決定由誰入主總統辨工室,這個間接看管總統的方法,也應可以避免一個「無皇管」的暴君的出現;在會議後期,堅持留下的代表不得不向各州立法部門表示尊重,早有代表中途離開,也有很多州代表在會議中有非常上火,例如沒有寫入人權保障,憲法如要生效,就要最小有9個州代表簽署,署後還要得到每一州的立法部批准,該州才進入到這聯邦大家庭,目標當是昔日的十三兄弟成為一家;所以讓各州立法部門作為決定選舉人的援權人,以示各州的立法部門「大哥」比個大面,這是一個務實的政治交易。
各州可以派多小代表人員入這選舉團卻在起草憲法時,作出了一個簡單共同可被接受的妙筆。也許談到總統選舉條款,已是整個會議討論的尾聲,仍然留下來的與會代表已身心倦怠,亦有指與會者早就有共同意願,首任總統應會由這個費城會議的主席奪得,他就是受各代表也相信的喬治華盛頓,所以這比例問題也放鬆了。每州選舉人票數目就是每州的國會議席的數目,慨然國會議員代表比例已無異議,這個分配方法也應受到同等的認同,憲法也寫入副總統的條款,作為後備總統以防萬一。
讓州政府決定揀取選舉人,是立憲者由上而下的禮物,各十三州政府也在互相比面的情況下接受這憲法,先收下再慢慢傾,所以隨後再加入反聯邦派堅持要有條款,那就十條人權法(Bill of Rights)補充入憲法修正案中,大團完結局。
一人一票投特首是一份由國家領導人給泛民的禮物,泛民為何將這禮物指作為一團「屎」,試問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又情何以堪呢?以後中央政府又如何與泛民溝通呢?
待續……,未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