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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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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

2015年09月30日 19:35 最後更新:19:42

港大校務委員會就是否委任陳文敏做副校長一事,終於塵埃落定。校委會以12比8的票數否定了陳文敏當港大副校長。這事件雖有決定,但預計風波沒有這樣快可以平息,支持陳文敏的人,仍會持續抗爭。

我在一個朋友的飯局上,有人提起港大委任副校長的爭議,又出現了好像佔中時的情況,「黃絲」和「藍絲」拗到面紅耳赤。支持建制的藍絲朋友對於陳文敏出任港大副校長的合適性,嗤之以鼻,主要是針對港大法律學院部份老師於佔中期間扮演發動者的角色,又違規收取匿名捐款,認為陳文敏作為法律學院的負責人,對上述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事件客觀上將大學政治化,有失學術機構的中立性。如果由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管理學校行政,並不適當。

當然,支持陳文敏的朋友,亦激動反駁,認為事件關乎學術自由,任命誰當副校長,應該由學校自決,既然推薦委員會及校長都支持任命,便應該讓陳文敏做校長。他又質疑是政府作出干預,才令校委會以多數否定陳文敏的任命。

    本來,朋友聚會,把酒言歡,不希望激動爭拗,但這些政治話題,一開始就停不了,雙方也沒有妥協的空間,拗之不完。正當雙方都毫不妥協,堅持己見時,一位平時絕少就政治問題表態的朋友,突然發問:「究竟事情這樣搞下去,對港大的未來有何影響?」

這位朋友也是港大校友,已畢業三十多年,他的女兒現時在一所名校讀中五,主要選修文科科目,現正考慮將來好不好報讀港大的工管及法律雙學位課程。她的學校初步評估她文憑試有34分(要再看中五成績評估),有條件報這個課程。但朋友說港大愈來愈政治化,最近的在QS大學排名榜排名又已經被科大超越,女兒很頭痛,有點怕港大這種政治化的環境,問爸爸究竟是否應該繼續選擇港大工管和法律雙學位作為第一志願,抑或轉去報讀英國大學的法律課程。

這位朋友相信英國的法律學院,學術水平絕對不差於香港,但卻有另一個問題,香港法律界近年愈搞愈多自我保護的措施,即使留學生在英國牛津、劍橋這種世界一流的大學讀完法律,要回港執業,還需要先參加香港法律專業文憑(PCLL)課程,通過考試才可實習,而不像過去在英國完成專業課程就可以回港實習,由於本地的PCLL學位有限,在英國讀法律並不保險。

朋友愈講愈勞氣,話自己女兒是一個可能報考港大的學生,他自己是校友,按流行的語言,都是「持份者」,到底有無人關心他們的意見?他說現在人人都喜歡爭拗政治,港大似乎已經變成政治機構,日日在打大交。從校委會主席、到校長、到老師,心不在焉,到底還有多少人在關心港大的排名,在乎是否爭取到最好的學生?朋友話如果女兒怕了港大,選擇到英國讀法律,就要盡快起行,中六要到英國去讀AS level,以增加讀到好大學的機會。如今赴英留學一年的開支便要40多萬元,遠高過香港讀大學的5萬元,讀5年要多花200萬。他慨歎香港的大學,教職員收的是公帑,為什麼會搞成這樣,令到家長如此頭痛?他們想玩政治,為何不去立法會呢?

這個家長朋友愈講愈勞氣,在座的黃絲及藍絲朋友也不再發聲,也沒有人可以回應到他的提問。臨走前,這位家長朋友提醒我,要將他的意見寫出來,因為他是沉默大多數,社會上有很多像他這樣的人,根本很討厭天天沒完沒了的政治爭拗,希望過一些正常生活,不想事事都政治掛帥,但今時今日,打開報章,往往事與願違,他的「第三種意見」,完全不被重視。他唯一的意見是叫大學中人停手,不要再搞政治,做好學術工作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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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塘邊鶴.仇警心態

 

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最後疑犯傷重不治,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

事發在昨晚(1月15日)屯門市廣場,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大批途人爭相走避,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把他制伏,兇徒送院後死亡。

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

有人在網上發帖說,「唔識就問,點解要開第2槍,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第2槍嘅用意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

不夠一個月前,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結果造成4人死亡。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

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情況有點類似,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如果再被兇徒走脱,可能有更多人傷亡。

按《警察通例》,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遵循「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這個核心原則,才可以開槍。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免受嚴重傷害。

警員開槍的前提,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

案中兇徒劫持人質,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這也是「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因為匪徒中了槍後,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情況不堪設想,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正常合理。

另外,兇徒親屬事後質問:「如果開咗一槍(打)跛咗佢隻腳,佢都反抗唔到」 。

這是一種相當「塘邊鶴」式的評論,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

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受訓時以射擊「軀幹中心」為首要目標,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

1.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

在高速移動、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軀幹是面積最大、最穩定的目標。相比之下,4肢(尤其是手腳)體積小、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是極不現實的,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

2. 停止效力(Stopping Power)

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

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而軀幹中彈,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3.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

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或子彈穿透手腳,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

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

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台北車站的慘案,就會在香港發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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