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豬籠, 很多人都聽過,也經常看古裝劇了解到-通常都是男女通姦後,被捉到鄉公所,村長及一眾村中有望之士,決定要將男女浸豬籠-將通姦男女分別塞到竹條紮成的籠子裡,再扔到水裡 淹死。為了防止籠子沒扎實,又或者受浸之人求生掙扎逃脫,受浸男女手腳通常被扎實,還在籠邊綁石頭。但為什麼通姦要浸豬籠而不是送官查懲?

影視中的浸豬籠 (網上圖片)

影視中的浸豬籠 (網上圖片)

在中國古代,通姦如何處理是有明文規定。《尚書》載: 「男女不與義交者, 其刑宮」,即是通姦是要閹的。而此句可知,被罰者一定是男人。據了解,秦漢元明清,對通姦者 一般都是打大板。清律規定, 男女各打八十,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打九十;另有判刑,如漢朝董朝擔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便被囚了三年。但相對於先秦時期的閹刑,真的小巫見大巫。

事實上,古時對通姦有法可依,為何還要用浸豬籠私刑?不怕被告發嗎?原來,明清對於此類案件,是允許私刑。而古人對於通姦者,實在有私刑的必要,為什麼?

據了解是清末浸豬籠的實況 (網上圖片)

據了解是清末浸豬籠的實況 (網上圖片)

因為自古以來,通姦若非法律處罰,就是道德譴責。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家裡有這些道德上的醜事,不能傳到其他村縣,否則分分鐘村內人都抬不起頭見人,面子很重要。另外,以杖刑來處罰通姦者,並不具阻嚇力。除了閹割外,最具阻嚇的就是處死,古人傾向於用最嚴厲的方法來羞辱他們,所以就要「浸豬籠」,即意指通姦的人豬狗不如。當時,人們認為律法中那種輕飄飄懲罰,簡直有如鼓勵,於是,私刑就順理成章。

「浸豬籠」又稱作「沉塘」。近年,有考古人員在廣東梅縣一處水潭的水深46米處,發現10多具被鐵鏈鎖頸捆手的人體骸骨。據考究是明末清初時遺下的,都是因古時村民犯了族規,包括通姦後,被施以私刑活活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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