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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有利於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博客文章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有利於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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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有利於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2024年03月28日 12:20 最後更新:12:50

3月2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刊憲生效,特區終於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毋庸置疑,《條例》是一部有利於國泰民安,維護香港特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良法。隨著《條例》實施,相信香港必然走向「由治及興」。然而,境外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以各種理由抹黑本次立法,甚至妄言本條例的出台,將導致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受損。這是對該條例曲解,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受到多重保障。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專章規定並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新聞、遊行、示威、結社等基本權利與自由。與此同時,香港的所有法律,都不能與香港基本法規定相衝突。香港基本法是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是其上位法,《條例》所規定內容及效力同樣既沒有,也不能凌駕在基本法對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之上。在司法層面,香港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律政司獨立行使檢控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人,都將受法定程序的公正審判,其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並不會被減損。《條例》的落實不會侵犯到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保障國家主權和國家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時也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權利正常行使,保護居民避免受到外國的侵略與干涉,確保香港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安全,免受敵對勢力侵擾與破壞。

其次,《條例》在依法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時,不僅重視保護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而且特別重視法治精神及現代司法程序確立的各項原則。例如,根據《條例》規定原則: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均假定為無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予以保障;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為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以審判或者懲罰。這些明文規定有助於保證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訴訟權利,進而也有效保障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三,依現代各國法例,公民或居民平等地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同時也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如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得到不保障,個人享有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眾所周知,表達自由的權利並不是在任何時候或者任何條件下都受到絕對保障。言論內容類型多樣,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言論不屬於表達自由的保障範圍。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都將國家安全作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對於某些類型的言論予以限制是世界通例。例如,英國法中的「與煽動有關的罪行」,煽動行為與叛國罪緊密相連,可以認為是實施叛國罪的準備行為。可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禁止煽惑暴力行為或者推翻合法政府的言論,是各國通行的做法。結社自由也並非一項受到絕對保障的權利。如果結社的目的違反了公共利益,例如犯罪組織,就不能保障其結社的自由。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第9條,社團的宗旨和活動違反刑法、憲法秩序或違反民族諒解原則的,予以禁止。此外,德國刑法(第84條)中還規定有「繼續保持被解釋為違反憲法的黨派罪」。其他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是如此。因此,一個充分享有個人自由的公民必須承擔維繫社會共同體存續的責任。任何個人或者團體都不得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形式動搖國家既定的憲法秩序,任何居民在行使任何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第四,《條例》對於基本人權和自由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是一致的。正如《條例》導言第2條的原則(b)項里明確規定那樣,本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的原因限制一定程度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國際公約的,也是為香港居民實現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權利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預防和懲治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內容,兩者是一致的,二者的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當然,有理由相信未來在執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過程中也必然在法治原則下進行,不會也不可能違反相應的國際公約。

總之,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和國家主權統一,不僅不會減損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反而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與保障。香港回歸二十六年來的成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在國家穩定、主權統一的大前提下,香港相繼克服一系列事件,實現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民生改善。香港仍然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這是香港自身社會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國家大力支持的結果。CEPA、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京港、滬港合作、國企赴港上市等政策措施,極大促進香港經濟的發展,香港居民的發展權也相應得到實現和發展。國家穩定、主權統一是保障、實現和發展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必不可少的前提,而條例正是保障這個大前提的重要舉措。

 作者:郭天武,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法學院教授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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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一班政客炒作涉港議題的爛把戲可以休矣

2024年04月27日 16:55 最後更新:17:01

麥 芒 / 時事評論員

日前,在幾個頑固反華政客推動下,歐洲議會又通過一個所謂涉港決議,肆意詆毀抹黑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狂妄要求釋放黎智英等正在接受法庭審判的反中亂港分子,甚至叫囂制裁香港特區官員,其跳樑小丑般的狂妄自大、偏狹無知和恬不知恥,令人瞠目,更惹人憎惡。

且讓我們看看所謂決議內容是何等荒謬。眾所周知,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世界各國通例。歐洲各國都有自己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並以此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嚴密網路。歐洲議會一班政客對自己國家的國安立法絕口不提,卻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在他們眼裡,自己國家立法維護國安是理所當然,而香港特區立法維護國安就是「大逆不道」。這是什麼強盜邏輯?!香港國安條例對部分危害國安罪行規定域外法律效力是防範打擊境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必要之舉,符合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歐洲各國的國安立法也都有同樣規定。歐洲議會一班政客無視本國法律實踐,卻對香港國安條例相關條文說三道四。在他們眼裡,自己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域外效力是天然正當,而香港國安條例的域外效力就是「跨境鎮壓」。這是多麼可笑而可鄙的「雙標」?!任何人沒有法外特權,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黎智英等反中亂港頭目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正在依法接受審判,歐洲議會一班政客卻妄圖干預香港特區司法程式,公然要求香港特區釋放該等人員。在他們眼裡,「法治」只是掛在嘴邊的「玩意」,「合則用,不合則棄」。這是怎樣赤裸裸的流氓無賴?!

再讓我們看看所謂決議的推動者是什麼貨色。推動此次所謂涉港決議的都是頑固反華政客,其中更有幾張「熟悉」的面孔。比如那個比蒂科菲爾,此人在2019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黑暴」肆虐之際,就曾到港與反中亂港頭目李柱銘、黃之鋒等人會面,並在當年7月推動歐洲議會通過所謂涉港決議為「黑暴」分子張目。還有那個萊克斯曼,其與比蒂科菲爾同為所謂「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核心成員,與「香港監察」等反中亂港組織密切勾連,到處網羅各國議會的反華政客,發動反華倡議。他們實際上都是邊緣政客,滿腦子意識形態偏見,只會搞西方「政治正確」那一套。他們對本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漠不關心,在歐洲政界並無什麼表現,全靠干涉別國內政甚至充當霸權主義國家「打手」「代言人」來彰顯自身「價值」。近年來,他們在涉華議題上找到「流量密碼」,針對中國新疆、台灣、香港問題接連推動各種所謂反華決議。自2019年起,他們通過散播假新聞抹黑香港,歪曲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實情,多次推動歐洲議會通過所謂涉港決議,其胡言亂語從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到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從要求歐盟禁止向香港警方出口防暴裝備到要求歐盟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從要求歐盟成員國暫停與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引渡條約到要求香港特區釋放黎智英等反中亂港分子,林林總總,不一而足。在這些反華政客的騎劫下,歐洲議會已經成為炮製涉華涉港謠言的「製造廠」、反華勢力的「大本營」、「港獨」和反中亂港分子的「保護傘」。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容克此前就公開批評,歐洲議會這個組織「十分荒謬」。2023年6月,歐洲議會議員米克·華萊士公開批評歐洲議會通過涉港決議,質問歐洲議會憑什麼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憑什麼「教訓」中國。歐洲議會的名譽早已在一個個謠言中被敗光,其所謂決議既無法律效力,更無公信力,純粹廢紙一張。比蒂科菲爾、萊克斯曼等反華政客再怎麼歇斯底里、氣急敗壞,都只如螳臂蠅腿,傷不了香港半根毫毛,只會顯露其黔驢技窮的無奈窘困,只能讓人覺得滑稽可笑而對之更增鄙夷。

最後還要補上一句,比蒂科菲爾、萊克斯曼等人在2021年已因在涉疆問題上嚴重損害中方主權和利益、惡意傳播謊言和虛假資訊而被中方實施制裁,他們及其家屬被禁止入境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特區,他們及其關聯企業、機構被限制同中國進行往來。在此也奉勸他們趕緊丟棄其妄圖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的幻想,不然等待他們的將是更有力的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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