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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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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2024年03月28日 16:44 最後更新:03月29日 10:2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第五十四日聆訊中,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國安法》生效前夕,李發起「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初期有21人聯署,包括海內外議員、社運、人權組織等,籲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其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英國成員,向時任英外相藍韜文提及香港民主進程,認為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制裁港官,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之間的對話訊息,2020年6月29日、《國安法》生效前一日,李向裴傳送一份「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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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第五十四日聆訊中,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國安法》生效前夕,李發起「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初期有21人聯署,包括海內外議員、社運、人權組織等,籲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其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英國成員,向時任英外相藍韜文提及香港民主進程,認為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制裁港官,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之間的對話訊息,2020年6月29日、《國安法》生效前一日,李向裴傳送一份「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 」。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羅傑斯、梁頌恆、多國人權組織聯署

IPAC英國成員去信外相藍韜文籲促制裁

山尾櫻志里

李提議游說各國取消與港司法互助協議

IPAC成員討論自己國家與香港引渡協議 各自回國跟進

國安法生效前 發起21人國際聯署聲明

李提到,自己曾創立「Anti NSL」網站「antinsl.org」,希望找議員、專家、社運人士等人聯署,並列出21名已簽署人士,包括時任香港區議員陳煒烈、張可森、張文龍、張偉超、趙柱幫、蔡雅文、郭子健、李軒朗、李家偉、曾錦榮、謝旻澤、王百羽、黃丹晴及葉錦龍等、日本時任議員山尾志櫻里、長島昭久。李指,希望讓裴倫德閱覽聲明,又稱在團隊共識下,聲明不會放在SWHK網站,但不記得原因,「我可以擺去第二度」。

控方問及,李如何獲得眾人簽名?李稱香港區議員方面是「人搭人」,日本則透過經山尾或日本港人組織。李其後再向裴倫德傳送新聞稿「香港民選區議員及各國議員等組織聯署 反對港版《國安法》並呼籲國際社會推行政策回應」。李確認,聲明在《國安法》生效前在網上發布,「雖然NSL生效後先簽,我都有加上去」。李當時又向裴指,聲明將會與IPAC的聲明相輔相成。李解釋,當時預計IPAC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李後來在TG透露得到加拿大議員的聯署。

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

控方展示「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呼籲各國對中國、香港官員,以及參與侵犯人權的組織,實施「馬格尼茨基」制裁,聲明建議制裁應包括入境限制,如被列為「不受歡迎人士」(persona non grata)、凍結資產以及限制第三方與他們打交道,並限制第三方爲他們行事。

聲明亦提到「自由民主國家應鼓勵和支持企業,將生產線和營運基地遷往其他民主國家,以減少對中國的經濟依賴,亦應致力於從經濟上脫離中國的影響,重新審視中國資本在戰略部門的參與。」控方問及,聲明當時是否呼籲外國制裁,李稱「部分係」。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羅傑斯、梁頌恆、多國人權組織聯署  

聲明又列出聯署名單,如流亡的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加拿大時任議員Scott Aitchison、Tony Baldinelli、James Bezan、Kelly Block、趙錦榮Kenny Chiu、Rosemarie Falk、Garnett Genuis、Jasraj Singh Hallan、Rachael Harder、Tamara 、JansenPhilip Lawrence;居法港人組織「Le Comité pour la Liberté à Hong-Kong」、德國人權記者穆達偉David Missal、德國組織「Frankfurt stands with Hong Kong」、荷蘭組織「Netherlands for Hong Kong」、挪威組織「Hong Kong Committee in Norway」、波蘭組織「PL4HK - Supporting Hong Kong from Poland」及瑞典組織「Stöd Hongkongs demokrati!」等。

名單上亦有5個美國組織「洛杉磯香港論壇Hong Kong Forum, Los Angeles」、「New Yorkers supporting Hong Kong」、「北加州香港會Northern California Hong Kong Club」、「San Francisco Hong Kongers」及「西雅圖香港學生聯盟Seattle Hong Kong Students Alliance」。

控方問及,羅傑斯是否IPAC 成員?李指「好似係advisor(顧問)」,李庭上閱畢IPAC網頁資料後確認,又補充「呢個 anti-nsl(反《國安法》聲明)同IPAC無關,佢唔係用IPAC身分去 sign」。控方問及,裴倫德沒有簽署聲明?李同意,裴倫德沒簽署,亦不知原因。

聲明有港版、英文及德文版本 

控方展示聲明的中文版、英文版及德文版,李更正「呢個版本唔係叫中文,係叫香港話」。法官李運騰追問,是用廣東話(punti)書寫?李確認。控方問及,為何選擇 這3種語言?李指「咁啱,冇乜特別」,又指英文版是原文,香港版由他撰寫,德文則由「當時一個識德文嘅人」撰寫,指前兩者都在《國安法》生效前在「Anti NSL」網站發布,不記得後者情況。 李又確認他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持續更新聯署名單。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IPAC英國成員去信外相藍韜文籲促制裁

下午開庭,控方展示「SWHK IPAC」的Telegram群組訊息,裴倫德傳送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的Twitter推文,提到「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英國成員,向時任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提及香港民主進程的可恥阻撓,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裴倫德著群組成員「請廣傳」。

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 

控方讀出推文末段,提到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與16名英國國會議員聯署,認爲香港權利和自由進一步減少,須作適當回應,敦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反對有罪免罰,確定香港官員應對香港自治權急劇下降而負上責任,取消他們在英國目前享有的特權,為達致此目的,建議藍韜文把香港官員的名字列入馬格尼茨基名單,又指把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列入制裁名單十分有道理,因為林鄭明顯嚴重違反香港的條約義務。

李庭上指,不記得自己有否分享,提到「我依家係第一次睇(信件內容),似乎Iain Duncan Smith MP(議員)同IPAC唔知點解 coordinate(協調)嘅信嚟」。

控方另問及, IPAC在《國安法》生效後的運作,李在訊息中提到「I have taken down Joey Siu as advisor(我解除邵嵐的顧問職位)」,李指,是從網頁刪除邵嵐的職位資料,「just in case 佢會唔會有任何原因,過咗NSL之後仲想喺IPAC 做嘅風險」。

李提議游說各國取消與港司法互助協議

李訊息中又提到:「is it a good idea to lobby for governments to cancel thei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r fugitive surrender arrangements with Hong Kong?(游說各國政府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協議或移交逃犯安排,是個好主意嗎?)」。控方問及,李為何有如此建議?李指「因為出咗NSL,所以香港就有political crime(政治罪行)啦」,而司法互助協議、移交逃犯安排,各國會因應政治罪行修訂協議內容,或是重新考慮是否要繼續簽訂協議,李在訊中提到,與香港有相引渡協議的國家,包括葡萄牙、南韓、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李當時指翻查IPAC成員,發現立陶宛及挪威亦與香港有協議。李解釋,希望議題可帶到IPAC,並確認後來IPAC有成員或小組跟進引渡協議,「我同Luke(裴倫德)建議explore下呢個範疇,因為Luke嘅IPAC入面,有嚟自唔同jurisdiction(司法管轄區)嘅 parliamentarian(議員)」,希望可以告知IPAC 成員此方案。

李另在訊息提到:「are you planning to coordinate through your political contacts or through IPAC / similar? pr should I send this off to our country teams to try it from that angle?(您是否計劃透過政治聯繫,或透過 IPAC / 類似方式協調?我應否嘗試從這角度,將訊息發送給我們的國家團隊?)控方問及,甚麼是「country teams」?李指,是「一啲我識得喺各國地方嘅港人組織,或者關心香港嘅事嘅人。無論佢同SWHK有冇關係,即係我可以將呢個換成『our connec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與各國的聯繫)都得」。

山尾櫻志里

山尾櫻志里

IPAC成員討論自己國家與香港引渡協議 各自回國跟進

控方亦展示裴發給李的訊息,裴指示李詢問山尾櫻志里可否出席會議討論引渡協議議題,並透露IPAC會成立一個小組,李確認,他有在該會議列席,會上各國IPAC成員有講述自己地區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以及重新檢視協議的可能性等,最終各國成員須各自回國跟進。訊息提到,參與會議的有英國、澳洲、加拿大及德國,但李稱「我唔記得邊個參加咗,但呢個唔會錯」。

裴倫德當時亦要求李向山尾志櫻里確認,她會否打算推動法案去修改日本與香港的協議。李確認訊息,指「修改」是指任何有關日本與香港司法互助協議的修改,但他不記得山尾志櫻里的回覆。

裴倫德在2020年7月4日向李發訊息,轉發IPAC的Twitter推文,內容提及16名IPAC成員在2020年7月3日晚,與加拿大眾議員吉努斯 (Garnett Genuis)及前加拿大司法部長考特勒 (Irwin Cotler), 討論「所謂的國安法及香港逃犯條例」,最終一致同意不應有香港逃犯移交加拿大,又指此為是日來自加拿大的好消息。裴又指:「麻煩叫SWHK轉推」,李表示沒問題,又交代他當時已在IPAC網站更新IPAC新成員及顧問名單。

李庭上指,當時應有兩個會議,一個主要會議是由各國議員暨IPAC成員參與,另一個則是由逃犯條例支隊參與,李則有列席兩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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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陳梓華:黎提及外國制裁屬違《國安法》 二人WhatsApp對話中刻意避提

2024年04月26日 18:05 最後更新:04月27日 12:1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六十七日聆訊下午繼續。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提及與黎智英第六次會面前,兩人曾有WhatsApp對話訊息,當時《國安法》將生效,陳著黎「務必謹慎」,又在對話中避與黎談及外國制裁,因知道屬違法;另指因無印象黎曾提及《蘋果》英文版可增讀者訂閱數量,黎亦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違法。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問到2020年6月16日陳與黎的第六次會面於壹傳媒大樓。辯方指,當時尚未實施《國安法》,但預期《國安法》即將生效?陳確認。辯方問當時陳尚未知道《國安法》詳情?陳不同意。辯方追問,陳預先得到《國安法》的條文?陳指「我冇」。 辯方展示同年5月21日陳與黎之間的訊息,當中黎向陳發送《香港 01》有關《國安法》的新聞連結,隨後陳回應「事情至今,已經難以逆轉形勢,我唯一擔心是你與Martin及你們家人的自身安全,萬事請以自身安全與事業的存續為首要考慮。國安法主要針對境外內勇武人士,港獨分子及煽惑群眾人士,你務必謹慎。」

陳:當時知道外國制裁違《國安法》 無在WhatsApp訊息提及

法官李運騰指,當時陳似乎已知悉《國安法》針對的行為?陳指,因坊間當時已有大量討論,訊息內容是他的理解,但當時沒閱讀與《國安法》相關的新聞報道。李官指,但黎當時向陳發送了《香港 01》新聞連結,陳指當時沒回應黎,且認為《香港 01》「當時比較偏建制」,一般會閱讀 Telegram中互相分享的訊息。 辯方指,在訊息中陳並沒關注要求外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陳指「喺呢個訊息冇」。辯方再問當時陳不認為要求外國實施制裁違反《國安法》?陳不同意。辯方追問,當時陳沒有與黎討論?陳解釋「當時冇提出,因為我知道犯法,我點會仲喺WhatsApp講自己做犯法嘅嘢?我依度已經講得好溫和其實。」

辯方續展示2020年5月21日陳與黎之間的對話訊息,黎稱「Let’s not worry about personal security. Once came out to join the fight for freedom one is prepared to fight to the last. We may not win but must persist. (我們都不要擔心個人安全,一旦出來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底。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

陳提及Martin教「時勢造英雄」 考慮自己將留到最後

辯方問,陳會否視此訊息為黎鼓勵他打起精神?陳同意「其中一個諗法」;當時陳回覆黎「Martin taught me that “cometh the hour, cometh the man.” (Martin教導我「時勢造英雄」)」,辯方問「Martin」是指李柱銘?陳確認。辯方續問,陳稱「Martin taught me that “cometh the hour, cometh the man… If all of you fall. I will be the last man standing(李柱銘教導我「時勢造英雄」…如果你們都倒下了,我將是留到最後的人)」,此想法與陳本人有關?陳稱「我有咁嘅諗法」。

黎曾說《蘋果》英文版增訂閱數量 陳:無印象

辯方再問及2020年6月16日陳與黎第六次會面,陳確認當日從後門進入壹傳媒大樓,兩人討論《國安法》。辯方問陳從後門進入,因擔心被記者發現?陳稱「我冇印象係我表達呢個憂慮」。

辯方展示,兩人同日訊息,陳向黎稱「could you ask driver to call me in advance? For security purpose, probably best for me to jump on the car elsewhere.(你能讓司機提前打電話給我嗎?出於安全考慮,我或最好在其他地方上車)」,詢問陳是否擔心安全問題?陳不同意。

辯方問到,兩人見面時《蘋果》英文版是否已推出?陳稱「我相信係」。辯方指黎曾告訴陳,《蘋果》英文版可以增加讀者訂閱數量?陳稱「我冇印象佢有咁講」。辯方又指,黎曾說希望為訂閱讀者提供更多內容?陳不同意。

辯方展示2021年4月29日的錄影會面謄本,陳稱「咁我都問佢點解佢要做呢個英文版嘅《蘋果》喇。咁佢就話其實除咗第一樣嘢就係希望有多啲人去subscribe《蘋果》之外,提供到更加多啲資訊之外,其實佢個考慮都係就係希望喺國際層面上面,蘋果唔再係一個 local(本地)嘅香港報紙喇,而係一個國際報紙,即係亦都能夠準確咁樣將香港嘅一啲事情,反映到畀外國社會睇到」。

辯方指,陳當時提到黎稱推出《蘋果》英文版目的是,提供更多資訊;陳同意;另一方面,辯方指黎曾向陳稱不覺得《國安法》太嚴苛,其中一個原因是,疫情下示威減少;陳稱不確定。

陳:黎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屬違法

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陳稱「咁佢(黎)就好樂觀咁,即係好老定咁樣樣,咁仲話佢唔覺得《國安法》會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只會係雷聲大雨點小,尤其是佢認為香港政府呢將呢樣嘢做出嚟呢,其實只不過係想做到寒蟬效應,咁因為當時嘅好多因為疫情關係喇,咁街頭上面已經少咗好多遊行」。

辯方指,陳認為黎預先知道《國安法》會如何?陳稱「佢當時畀我嘅感覺係」。辯方續指,黎沒向陳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變成違法行為?陳稱沒有。辯方再指,陳與黎在會面期間,沒討論過 SWHK(重光團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以及《蘋果》不斷虧蝕、經濟或商業上需要支援;陳一概不同意。

陳指他當李宇軒是朋友。

陳指他當李宇軒是朋友。

辯方問陳與李宇軒關係 陳:「我當佢朋友」

辯方另問及陳與李宇軒的關係。陳供稱兩人於2019年6月在Telegram因眾籌一事認識,之後兩度在金鐘見面。辯方問《國安法》生效前,兩人有否在其他場合見面?陳稱有,於2019年8至9月期間,「我哋係喺旺角食過飯,但應該唔係晚飯」,但《國安法》生效後沒再見面,確認兩人主要以Telegram聯絡。

辯方指,其實陳並不了解李宇軒的背景,包括其職業、教育程度,陳稱「唔係」。法官杜麗冰問及,背景是否包括家庭?法官李素蘭則指,背景是否包括年紀、出生日期?辯方再問,陳是否知道李的住址?陳稱「我知,我知佢住邊」。

辯方展示陳首次被捕,於2020 年 10 月 11 日的錄影會面謄本,陳指「我同佢(李宇軒)嘅關係係唔平等嘅,唔平等嘅關係就在於佢對我認知好多,佢會知道我住邊度,但我從來唔知道佢住邊度,佢會知道我職業係乜嘢,但我從來唔知佢職業係乜嘢⋯我同佢嘅關係應該咁講,佢知道我係信任佢嘅」。陳確認,當時他向警方提及上述事情,「當時我冇(講真話)」,辯方即追問,即陳向警方稱「我同佢(李宇軒)嘅關係係唔平等嘅,唔平等嘅關係就在於佢對我認知好多,佢會知道我住邊度,但我從來唔知道佢住邊度」是真話還是假話?陳稱是假話。

陳又同意,不清楚李宇軒所參加的所有民主活動、活動圈子,又同意他與李都可被視為民主活動的年輕一代。辯方指與其說兩人是朋友,不如形容兩人只是擁相同目標及互相認識的人?陳稱「我唔知佢點諗,但我當佢係朋友」。

陳在G20登報角色是找Mark Simon貸款及取《蘋果》信用額

辯方問及G20登報計劃,陳確認大部分群組成員都是匿名。辯方指,陳與群組關係並不密切?陳不同意。辯方展示2020年10月11日錄影會面謄本,陳稱「應該咁講,佢呢個群組,我本身就唔係一個好密切聯繫嘅群組嚟嘅」。辯方問陳,從沒加入G20的核心群組?陳同意。辯方再指,陳在登報計劃的角色,只是找Mark Simon貸款,陳補充「同埋攞《蘋果》嘅 credit」,亦沒參加設計及內容工作。辯方指,陳最終離開了G20群組?陳稱不是。

辯方展示有關錄影會面謄本,當時警員問陳「你有冇離開過呢個群組?」,陳稱「我離開咗呢個群組」。法官李運騰問及,陳是離開G20群組還是G20 Telegram群組?陳稱「我離開咗Telegram group」。辯方問如何成為G20群組成員?陳稱,不需要填寫特定申請表格,只要某人曾參與G20 其中一部分,即使佢最後離開該TG群組,但仍與G20成員聯繫,「咁其他人都會當佢仲係G20成員」。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又確認,他沒參加第二次眾籌登報,第三次眾籌登報則只負責貸款。辯方問陳是否認為SWHK 是一個鬆散組織?陳指說法公允。辯方又問,陳是否SWHK成員?陳稱「初期成立嘅時候唔係」,至2020年6至7月才成為成員。

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警員問陳「你自己本身係咪呢個組織裏面嘅成員?」陳稱「絕對唔係」。陳庭上指「絕對唔係呢個組織裏面嘅成員」是假的。

辯方指陳不知道李是SWHK成員;陳不同意。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警員問陳「李宇軒係唔係(SWHK 成員)?」 陳稱「我自己係難以去界定,因為據我所知, Stand with Hong Kong 似乎係一個十分鬆散嘅組織,佢呢個組織裏面係分別有唔同嘅人士利用呢個名詞去做唔同嘅活動,李宇軒本人是否喺佢呢個組織嘅掌舵人,或者是否其中一員,我相信會有聯繫,因為至少佢會喺往後,佢喺傳媒上亦都有自稱過佢係有參與其中,一個義工咁樣樣」。辯方追問,當時陳不知道李是否SWHK成員?陳不同意。辯方再問,陳上述所言是真還是假?陳稱是假。

辯方問到李宇軒在Telegram顯示的名稱是「Freedom HK」?陳稱沒印象,不知道「Freedom HK」與SWHK有否分別,亦沒印象聽過「Freedom HK」。辯方指,陳不知道SWHK領袖成員是誰,他與SWHK領袖沒有關係,陳不同意。

陳同意想為李宇軒脫罪

辯方再展示錄影會面謄本,「咁我相信喺每一個組織都係,咁佢呢個組織裏面佢幾個領導⋯即係我嘅理解都係,唔似係得李宇軒一個囉」。陳解釋「我當時係想畀警察覺得,唔關李宇軒事」。法官李運騰聞言問,即陳想為李宇軒脫罪?陳同意。辯方則指,陳是向警方說謊,協助李宇軒脫罪?陳同意。

至於陳在錄影會面提到「因為我對於SWHK嘅某啲目的,甚或乎背景我一直有存疑,咁可能我會有貶抑,對佢哋一啲負面嘅評論,可能會係私底下同朋友上面或者會同家人有講過」。辯方問陳稱「(SWHK)背景我一直有存疑」是真還是假?陳稱是真。

陳承認想同SWHK撇清關係

辯方再問陳稱對SWHK有負面評論,是想為自己脫罪?陳稱「當時想同SWHK撇清關係」,同意向警方說謊。陳在錄影會面中,警員稱「你有冇參與其中?」,陳指「你講係游說工作?…冇」。辯方問,陳稱沒參與游說,是真還是假?陳表示此句是假,但補充沒組織報紙展。

辯方問及《國安法》實施後的情況,指陳不論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沒參與IPAC的行動?陳確認沒有。辯方再問《國安法》實施後,陳有否為SWHK撰寫新聞稿、Facebook 帖文、Twitter 帖文?陳指沒有。

陳早前供稱SWHK 有「美國線」、「日本線」、「英國線」及「北歐線」。辯方問陳有否參與各線的活動,針對「美國線」,陳確認當時有成員聘請顧問公司,但陳自己指並無參與聘請顧問公司,而每當有成員在TG群組開會時,陳亦有參與討論。至於「日本線」、「英國線」及「北歐線」,陳確認並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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