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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1個月和搞5個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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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1個月和搞5個月的選擇

2022年02月09日 20:28 最後更新:22:47

所有事情,做或者不做,都有機會成本。以香港的方法抗疫,正在付出重大的機會成本。

城大生物醫學團隊開發的數學模型,以社交接觸數據推算第5波疫情,估計有25萬人感染,和香港目前的疫情走勢接近,模型推算2月底或者3月,會達至高峰。

我不知道這個估計是否準確,而政府實施嚴格的限制措施,的確可以減少社交接觸,有助控制疫情擴散。問題是,即使城大生物醫學團隊的估計準確,疫情會在3月到達高峰,但其後究竟會是橫行、回落還是快速減退呢?

以Omicron變種病毒的傳播能力和香港的抗疫手法,我估計長期都不能清零。據過去兩年的經驗,去到夏天,冠狀病毒的活躍度會下降,疫情到5月有機會結束。不過,Omicron的高度傳播力,恐怕都要捱到6、7月,再加一點運氣,疫情才會大幅減退。換言之,我們還要捱5個月的嚴格限聚。

有人說:政府不能夠這樣長期地嚴格限聚,可能推行一段短時間就會放寬。這樣的話,又會出現一個新問題。疫情未清零,一旦放寬,又會再爆。變成「一放就死,一死就收」的災難循環。

香港人只能夠無語問蒼天,又會失去5個月的正常生活,又會失去5個月的生計。究竟人生還有多少個5個月呢?這還未計有些人用一生心血創造的生意,可能在5個月內就化為烏有。但目前香港選擇一個「慢清」的方法,不是這樣,又能怎樣呢?

若香港想要「快清」,按內地的經驗,不外乎兩招。一招是全民檢測,另一招是禁足。以內地的標準,以香港目前的疫情,早已兩招齊出。早前西安累計才驗出2053宗確診,已禁足32天,再加多輪全民檢測清零。香港一日已有1161宗確診,疫情恐怕嚴重西安10倍了。

香港目前只是「半禁足」,而檢測力量提升之後也只是一日做30萬次,只有四份一桶水,只能慢慢捱。若要快,又回到原點,就是馬上進行全民檢測,估計香港在兩星期進行3至4輪全民檢測,就有機會快速清零。

特區政府不進行全民檢測,可以總結出兩個理由:

第一個是理念上的,認為不能強制市民進行檢測。但我想問的是,香港現時強制在私人場所不能有多個兩個住戶聚集,這不是強制嗎?另外,未打疫苗的人,不可以進入商場、食肆等場所,這不是強制嗎?在保障公共衛生這個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下,為何可以強制打疫苗這種入侵性行為(我是贊成的),而不可以強制市民做檢測呢?

第二是現實問題。A) 有人說即使強制,也逼不到市民百分百參與。其實,不需要百份百的參與,能夠有八成市民,即600萬人參與已經可以,只要這600萬人都能夠病毒清零,進行多次檢測,就可以達到相當大的效果。另一個方法是叫僱主協助確認員工已進行檢測。香港有400萬人要上班,這樣做可以確保有400萬人參與,另外再有多200萬人自願參與做檢測,就可以有八成的港人參與檢測。

抗疫是一門科學,做不到十足,做到八成,已經有效果。若所有人都參與的話,做1、2輪檢測已可清零,若有八成的人參與,做多一點做3、4輪檢測,也可清零。

另一個現實問題是香港根本沒有足夠做全民檢測的能力,除了後台的化驗人力,亦包括檢測站的檢測人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香港沒有這種能力,但可以請求中央的協助提供化驗人員、檢測人員,另外也要動員本地義工幫忙設立檢測站。阿爺有這樣的能力,只是香港沒有決心去做而矣。

香港特區政府的心魔,應該是這樣形成的:西方政府強制實行疫苗通行證,強制推行限聚,香港就夠膽做類似的強制措施; 西方沒有強制進行全面檢測,香港就不敢做。這完全是一崇洋「壞腦」思維,並不科學。順帶一提,部份西方政府也曾想做全民檢測,只是沒有能力做到而矣。

香港人要作出選擇,若繼續在糊裏糊塗的情況下,以緩慢清零的路徑去嘗試抗疫的話,香港人就要嚴格限聚多5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願意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就可能在1個月內清零,生活快速復常。孰優孰劣,不言而喻。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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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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