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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三案合併轉介高院 黎智英10人被控煽動等罪

政事

壹傳媒三案合併轉介高院 黎智英10人被控煽動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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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三案合併轉介高院 黎智英10人被控煽動等罪

2022年05月17日 14:13 最後更新:17:1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2020年在Twitter發文、接受多間海外媒體訪問、請求外國制裁等,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罪。已停刊的《蘋果日報》6名前高層連同3間相關公司,早前亦分兩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兩罪。3案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作提訊日,控方申請合併案件,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案件正式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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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併後,10名被告依次為73歲黎智英、59歲前社長張劍虹、51歲前副社長陳沛敏、47歲前總編輯羅偉光、 51歲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 57歲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馮偉光、55歲前主筆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AD Internet Limited。三間公司繼續由文姓男子代表聽取控罪,另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任法律代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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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同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香港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香港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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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另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去年2月15日間,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間,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10人被控煽動等罪。資料圖片

黎智英10人被控煽動等罪。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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