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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特赦證人周達權稱黃偉強負責牌照申請事宜

政事

黎智英欺詐案特赦證人周達權稱黃偉強負責牌照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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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特赦證人周達權稱黃偉強負責牌照申請事宜

2022年05月18日 17:30 最後更新:19:52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欺詐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的違反租契案今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已轉為控方證人的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續作供,他指黃偉強一直有聯繫科技園,以第一身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應對租務限制和牌照申請要求有所了解。周亦供稱,力高曾有交租予蘋果印刷,但就沒有簽下租約,法官陳廣池質疑「左(手交)右手唔洗同你咁均真,唔收租都得㗎嘛」周稱除力高外其他公司包括蘋果日報亦須交租,但被問及為何不簽租約,周表示「唔識答」案件明續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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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今申請將周達權和黃偉強商討申請壹傳媒有限公司(駿光街3號)租約牌照事宜的電郵呈堂,證明黃偉強知悉科技園批出牌照的政策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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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欺詐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的違反租契案今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已轉為控方證人的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續作供,他指黃偉強一直有聯繫科技園,以第一身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應對租務限制和牌照申請要求有所了解。周亦供稱,力高曾有交租予蘋果印刷,但就沒有簽下租約,法官陳廣池質疑「左(手交)右手唔洗同你咁均真,唔收租都得㗎嘛」周稱除力高外其他公司包括蘋果日報亦須交租,但被問及為何不簽租約,周表示「唔識答」案件明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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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今申請將周達權和黃偉強商討申請壹傳媒有限公司(駿光街3號)租約牌照事宜的電郵呈堂,證明黃偉強知悉科技園批出牌照的政策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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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證人周達權供稱,黃在2018年3月9日發出一封電郵與他討論活化駿光街3號及牌照申請事情,他指未見過科技園公司的工業邨程序手冊。他續指,黃一直與科技園接觸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應該對租務限制和牌照申請要求有所了解。而他在力高負責內勤工作,包括簽支票和準備周年申報表等,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則處理人事事宜。他指Rosalinda Mendoza(Linda)負責力高的會計工作,他會簽發汽車、遊艇和的嘉道理道住宅等開支的支票,支票需他、Mark Simon或Dennis Hung兩人簽名才能生效。

周達權(右)作供指黃偉強(左)一直有聯繫科技園。資料圖片

被告黃偉強繼續上庭作供。

法庭記者:陳曉欣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認為此地段與本案地段的牌照政策未必一樣,反對呈堂。陳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科技園就不同地段批出牌照的政策和立場大同小異,故批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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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證人周達權供稱,黃在2018年3月9日發出一封電郵與他討論活化駿光街3號及牌照申請事情,他指未見過科技園公司的工業邨程序手冊。他續指,黃一直與科技園接觸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應該對租務限制和牌照申請要求有所了解。而他在力高負責內勤工作,包括簽支票和準備周年申報表等,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則處理人事事宜。他指Rosalinda Mendoza(Linda)負責力高的會計工作,他會簽發汽車、遊艇和的嘉道理道住宅等開支的支票,支票需他、Mark Simon或Dennis Hung兩人簽名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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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偉強繼續上庭作供。

周表示,力高並曾為22間公司任公司秘書,他接手前上司的職位後應黎智英吩咐,接任部分公司的董事,以他所知這些公司與印刷業務無關。後來有報道指,力高在駿盈街8號違規經營辦公室,Mark Simon指示黃偉強另覓地方搬遷。

周供稱,力高為嘉道理道81號簽署租約為平常做法,公司擁有人要有住宅,「由公司租俾佢住係幾通常嘅商業arrangement」。周又指,力高每年均有交租予蘋果印刷,陳官問為何需要交租,質疑「左(手交)右手唔洗同你咁均真,唔收租都得㗎嘛」周稱除力高外其他公司包括蘋果日報亦須交租,力高曾找測量師估算呎價,但「記憶中力高冇同蘋果印刷簽租約」。力高在2015及2016年內繳付了約11萬及23萬租金。周另確認,力高曾為黎宅簽署桑拿房強化玻璃門、於遊艇用的成人及小童電極片等賬單。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准從案件分拆,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提訊。

周達權(右)作供指黃偉強(左)一直有聯繫科技園。資料圖片

周達權(右)作供指黃偉強(左)一直有聯繫科技園。資料圖片

法庭記者:陳曉欣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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