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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內部電郵揭Mark Simon指不值得冒險

政事

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內部電郵揭Mark Simon指不值得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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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內部電郵揭Mark Simon指不值得冒險

2022年05月19日 18:40 最後更新:18:44

自1998年起涉嫌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庭上披露了前年搬遷力高辦公室前後內部電郵,台灣力高員工建議應先更改商業登記地址,前壹傳媒總裁周達權回覆「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這個安排是騙局)」,但Mark Simon再反駁「It s just not worth the risk(只是我們不值得冒這個險)」。案件明天續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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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3月初有媒體大肆報道蘋果日報印刷疑違反租約,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駿盈街8號蘋果大樓,科技園遂去信查詢,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呈上前年3月30日多封周達權、黃偉強、Mark Simon、公司律師Rosa Ho(何凱英)及力高台灣員工周瑞國之間來往電郵,當中透露Mark曾在內部電郵中提到「do not give any rationale as an issue… I know what they want to do(不用理順事情理路⋯⋯我知道他們用意何在)」,與Rosa商量後認為要認真小心處理和回覆,其後以月費5,000元向灣仔P&T Corporate Consultant Limited為旗下30間公間包括力高,租用註冊辦公室地址服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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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國電郵指應先更改商業登記地址,因為實際地址相對上較次要,「they are not able to know who is who in the building(他們不會懂得分辨大樓內的人是誰)」。由於力高仍在蘋果大樓運作,周複述當時曾電郵回覆「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這個安排是騙局)」,法官陳廣池追問下,周解釋因為這是「大話、不真實嘅嘢」。 Mark回覆周指「I just don t want the bullshit down the road or bearing or having a lie about having an office… It s just not worth the risk.(我也不希望未來繼續胡說或謊稱有否辦公室⋯⋯只是我們不值得冒這個險)」,周續解釋風險意指在蘋果大樓設力高辦公室,根據租約或會觸發矯正、罰款以至收地等法律程序。

周達權前年5月22日辭任力高董事,解釋指希望能自己與私人公司之間能清楚劃分起來,「交返畀私人助理處理黎生啲私人業務,對我自己會好啲囉」,周認為以往財務總裁會幫手處理力高事務,然而,身為上市公司財務總裁插手處理有可能不太適當,加上遷址一事觸發念頭令周劃清界線。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准從案件分拆,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提訊。

內部電郵揭Mark Simon曾認為不值得冒險。資料圖片

內部電郵揭Mark Simon曾認為不值得冒險。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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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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