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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 周達權稱不知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為力高安排財政支持

政事

黎智英等涉欺詐 周達權稱不知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為力高安排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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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 周達權稱不知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為力高安排財政支持

2022年05月23日 12:17 最後更新:12:32

自1998年起涉嫌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指出黎智英於2001年前曾不時透過力高向壹傳媒上市及非上市業務包括蘋果日報提供營運資金及擔保支持,又問到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2001至2005年有否實際涉及力高運作、力高業務為何、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 為業務安排財政支持時,周對此一概表示不太清楚。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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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今續盤問,提到2001年壹傳媒公司業務二輪上市,黎智英將首輪剩餘業務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等賣予上市機構,周達權確認當時需參與相關工作。陳政龍引述當年壹傳媒一份非常重大收購公告,指出當中提到黎智英及力高先後曾借款7億多及2億多港元予未上市業務及已上市業務,而未上市業務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忽然一周及飲食男女等,用以股換股方式完成收購其母公司(DGL),將未上市業務併入上市業務,並償還黎智英所有貸款。當中又顯示力高持有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49%股份直至2001年9月終止,股份轉入DGL名下,而多位壹傳媒高層包括周達權持有DGL股份,故收購協議上其名字出現在買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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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龍續指力高提供7400多萬公司擔保予非上市公司部份業務,2001年8月償還款項後黎智英被解除公司擔保,周達權同意黎智英於2001年前曾不時向壹傳媒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提供營運資金及擔保支持。陳政龍藉此指出其中一部份由黎透過力高提供,而力高主要業務則為持有蘋果日報印刷股份,提供營運資金及擔保支持予非上市部份,周達權對此一概表示不太清楚。

陳政龍問到2001年前力高與壹傳媒新聞業務有否關係時,周回答「講唔到」,多次回應「我理解唔係印刷出版」,力高屬黎私人公司。被問到2001至2005年周有否實際涉及力高運作、力高業務、力高工作、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 為業務安排財政支持時,周一概回應指不太清楚。

周達權稱不清楚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 為力高安排財政支持

周達權稱不清楚黎是否透過Mark Simon 為力高安排財政支持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准從案件分拆,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提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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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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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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