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國家安全是推動國家繁榮富強,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維繫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石。有聲音指出,本港現時已有《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現行法例,加上將來的《基本法》第23條,是否等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完成?就此鄭若驊表示,須對國家安全的概念有正確理解,亦要清楚知道特區需要全面落實人大「528決定」及國安法的規定、憲制責任及義務,也要明白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是由「528決定」、《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共同構建,及認識其他國家如何立法、處理及應對非傳統性國家安全風險,如此一來就能體會香港特區有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責任。
鄭若驊續指,特區政府有主體責任積極履行人大「528決定」及《國安法》規定,從多方面着手切實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工作,例如完善選舉制度、落實區議會公務員等公職人員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另修訂本地法律確保各方面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包括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加強防範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影片上映;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令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不能夠擔任社會工作者;在公務員招聘考試中列入《國安法》的題目;及繼續深入展開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社會各界市民大眾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及守法意識。律政司亦會繼續致力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工作,及加強法治意識。
鄭若驊表示,《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及普通法制度兼容互補,如:《國安法》中有不少條文提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除了包含《國安法》定立的四類罪行外,亦包含其他現行法律所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譬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佈煽動刊物罪等。她引述言語治療師羊村繪本被告伍巧兒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例,當《國安法》提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沒有特別作出區分,便不應該詮釋為不與區別地指,所有《國安法》建立的罪行以及在現行法例下屬相同性質的罪行,因此《國安法》的多數規定,包括第42條保釋條款、第44條有關指定法官的規定,均適用於《國安法》及現行法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