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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2人涉欺詐罪成 官擬押後判刑待黎另案完結後處理

政事

黎智英等2人涉欺詐罪成 官擬押後判刑待黎另案完結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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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2人涉欺詐罪成 官擬押後判刑待黎另案完結後處理

2022年11月24日 14:09 最後更新:15:00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經審訊後2人均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今在區域法院判刑,但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另案在高院上訴庭完結後再處理,現階段尚有疑慮需控辯雙方達成共識,而本案獲大眾高度關注,需時準備書面判刑理由。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指,黎教育程度不高,他60年代來港發展後白手興家,使《蘋果日報》逐漸成為全港最暢銷報紙,又言本案非經精密計畫,主因是為求方便,不過法官質疑此說法。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判監12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會在下周一(28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陳官甫開庭便去函控辯雙方,表示擬押後判刑,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今均稱不反對。陳官要求雙方確認科技園的損失或蘋果印刷的得益,亦指示辯方確認本案是否涉誠信問題,此部分或需在求情中陳述。另外,陳官稱不排除會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168E條訂下取消資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業務事宜,最長為10年。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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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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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強(左)及黎智英(右)被控2項欺詐罪早前裁定罪成。

黃偉強(左)及黎智英(右)被控2項欺詐罪早前裁定罪成。

陳政龍表示,2008年至2016年期間,力高給予蘋果印刷的租金約119萬元,若按照控方的計算方法,力高的得益應為實際交出的租金,與該單位在該地段的估值之間所節省的金額。陳官問及,法庭有否基礎推論力高在08年前已需交租,陳回應公司只就有發生的事作紀錄,又言「節省」一說其實「講唔通」,蘋果的資產總值以數十億元計算,涉案租金微不足道,犯案主要原因是為求方便,令力高不用在外另覓單位。陳官再質疑,若只為求方便,根本連租金也不用繳交,蘋果印刷卻「揸正嚟做」,「單位、差餉⋯⋯計足㗎喎,好似唔係親生仔咁樣。」陳進一步解釋,此為最理想做法,因涉及協同交易,有機會損害公司一方利益而遭股東反對。

至於科技園的得益,陳稱是科技園人員巡查時發現有問題後可採取的行動,惟這不能量化。陳認為黎只涉違反合約上的責任,而非誠信問題,況且他已屆74歲高齡,無甚機會接觸業務管理,再討論下去並不實際。陳求情指,黎智英童年時在廣東接受教育至小學程度,1960年代移居香港,曾經在手套工廠工作,之後成立衣服品牌Giordano,至90年代將股權賣出發展傳媒生意,可謂白手興家。黎智英起初成立《壹週刊》,至1995年成立《蘋果日報》,更首推以動畫形式報導新聞,蘋果逐漸成為全港最暢銷報紙。

陳續指,力高只佔大樓面積0.16%,且有列明租用地址,即使法庭已裁定黎有詐騙意圖,但並非精密計劃,不是出於金錢動機。陳肯定涉案時間達22年之久,然而程度不算嚴重,蘋果員工亦未必意識到作為干犯刑事罪行。陳最後稱,控方向法庭呈交了達61頁承認事實,並且傳召了多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當中大部分,節省法庭時間,冀法官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儘量輕判。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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