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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衰敗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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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衰敗之路

2023年05月11日 18:44 最後更新:19:00

年輕的時候,我很喜歡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的名著《到奴役之路》,雖然對他的觀點不盡認同,但覺這本古典自由主義的經典著作,將自由主義完全理想化,容易令年輕人受落。

海耶克在書中對政府管制強烈的計劃經濟,發出嚴厲警告,認為這種制度必導致集權暴政,他進一步論證,若拋棄個人主義和古典自由主義,將導致自由喪失、社會壓逼和個人被奴役。
我當年讀這本書時,已察覺一個問題,如果海耶克的古典自由主義是一種正確理論,為什麼美國不將之奉為圭臬,而要實行相當的干預呢?如果純粹的自由,無論在市場、在輿論場還是政治場,都可以因為無形之手而自然地達到最理想的狀態的話,為什麼美國不嘗試實行這種制度,而只是向其他國家推銷呢?

海耶克的信徒們很推崇香港的制度,因為香港是一個自由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甚少,相對於美國,香港才是自由市場的典型。部份論者甚至將香港過去的經濟成功,純粹歸因於香港殖民政府推行積極不干預的自由政策。然而,這是一種既容易、也神化了的自由市場成功論。

在當年的亞洲四小龍中,新加坡、台灣及南韓,對市場的干預比香港多很多,甚至由政府主導重要經濟發展政策,例如台灣在70年代,國民黨政府謀劃發展半導體產業,1974年在台北南陽街「小欣欣豆漿店」,政府官員和科研業界開了一個早餐會,就決定要搞台積電這公司。可見,不一定是自由市場才可帶來經濟成功,反之香港的自由市場也不一定是經濟成功的主因,更可能是因為香港背靠中國大陸這片廣闊的腹地。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香港是偷運一些內地緊缺物資回大陸的窗口就已經賺到大錢。到改革開放後,香港就以前店後廠模式,食盡了內地經濟起飛的紅利。

海耶克的信徒們後來在東歐盡展所長,進行全面套用西方的政治、經濟自由體系的最大實驗,是在蘇聯及東歐鐵幕在1991年解體之後,大量東歐國家採用「震盪療法」,一夜之間改成市場經濟和西方民主制度。但是,32年過去,幾乎找不到一個成功的案例。很多前東歐國家,變成了西方的附庸,沒有哪個國家可以拿出一個亮麗的發展業績。反觀中國,就在這30多年間,拼發光芒,躍升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海耶克的古典自由主義理論的核心錯誤,是假設無形之手可以達致均衡。但現實上,無論是市場、政壇或輿論場,完全自由會與均衡狀態越離越遠。就以言論自由為例,《明報》停刊了尊子的漫畫後,有人問,香港難道連政治諷刺也容不下?

2017年香港回歸20年週年,國家主席習近平來港訪問,有一個擅玩政治諷刺的網媒發了一個帖子,將習近平稱為「屎大大」(這是使用了普通話「習大大」的諧音),這個帖子在網上瘋傳,成為習主席那次訪港最高互動量的帖子。

不要小看這些「屎大大」的諷刺文宣,它觸發年青人對國家的輕藐和污衊,可能比1000篇正正經經批評中國的文章更深入人心。言論自由可以容許理性的批評,但不能接受無止盡地激進化的偏見。但現實上,自由不會帶來自律,自由不會適可而止。

結論是,沒有界線的自由,不會讓一個國家或社會走上發展之路,反而會走上激進化的衰敗之路,經濟如是,政治也如是。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現年93歲高齡的「金融大鱷」索羅斯,到處歇斯底里地推銷古典自由主義式的開放社會,但卻是「美國例外」。美國對付異見,沒有半點自由主義味道,從用莫須有的借口扼殺華為,到把激進份子送到關塔那摩監獄接受水刑逼供,不正正是海耶克口中的暴政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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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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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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