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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提上訴

政事

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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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提上訴

2023年06月13日 14:30 最後更新:14:31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在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大聲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並指他出言向警員發洩不滿期間,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李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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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為沙田區議會禾輋選區議員。李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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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雖然李志宏用言語辱罵警察,但事件歷時約45分鐘期間,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亦沒有恐嚇會發生暴力事件,李只是不滿警方執法行動,「得把口」,亦沒有使用任何暴力字眼,更何況當時警方向李稱:「你講完啦嘛?你繼續講呀!」,可見警方也認為李的說話沒有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才給予李的說話自由。上訴方指李沒有意圖煽惑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李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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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則指,李志宏當時情緒激動,大聲向正在驅散聚集人士的警員指罵:「警察胡亂打人」、「警察亂咁施發胡椒噴霧」、「警察襲擊市民」、「警方濫捕」等,令群眾聽到後亦附和稱:「濫捕可恥!」等,要求警方釋放李志宏。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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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馬鞍山男遭點火焚身案 夫婦指罵事主重審改判罪成各囚5周

2023年08月29日 17:44 最後更新:08月30日 09:28

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涉嫌2019年在馬鞍山指罵被點火焚身男子,原審裁判官重審後改判罪名成立。

一名男子於2019年在馬鞍山遭淋潑易燃液體後被點火焚身,現場一對夫婦以粗言穢語指罵該名男子,兩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其後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發還重審,8月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各監判禁5星期,申請保釋被拒,需即時服刑。

律政司FB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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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在2019 年11月11日,兩名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涉嫌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2020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高等法院下令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林希維重新考慮。

網上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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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希維作出裁決時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在場人士情緒高漲,男事主在事發前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並發生口角,兩人的喧嘩行為屬「火上澆油」,相當可能挑釁到在場人士會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迫切風險,因此改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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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到被告言行、語言態度、社會環境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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