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三日審訊,《巴士的報》帶來最新報道,法庭22日駁回辯方法律爭議,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一案,控方取得第一場勝仗,法庭駁回辯方法律爭議,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考慮後一致裁定控方沒有逾時提出檢控,故批准控方繼續控告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同時押後至2024年1月2日續審,屆時將會聽取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答辯,而控方亦會進行開案陳辭。
三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質疑法庭是否具有審理指控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司法管轄權,有關該項目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檢控必須在時限內「開始進行」,若控方未能在檢控時限內開始進行檢控,即屬逾時檢控,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就該罪審理各被告。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書記長,表示有意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並且提及控方有意於下一次提訊日,即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審判。西九龍裁判法院於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文件副本亦於同日送達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訊日被帶到法庭,並在裁判官席前應訊,三間公司的代表則缺席,也沒有法律代表,黎智英一方當日沒有反對控方提出的修訂及新增控罪申請,因此裁判官批准修訂及新增控罪。 三間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於2022年2月10日在裁判官席前應訊,裁判官同樣批准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各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沒有反對。所有被告於2022年5月17日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所有控罪進行審訊。
三名法官認為控方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相關告發,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檢控已經「開始進行」,裁定本案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時開始。
法庭裁定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串謀控罪及持續罪行,檢控時限須從串謀行為的最尾一日(即2021年6月24日)開始計算,檢控時限便於2021年12月24日屆滿。而三名法官已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故有關檢控並未逾期,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就此罪審理各被告。 。
判詞又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串謀」罪行是針對串謀者的協議本身,而「串謀」罪行可以是持續性罪行,故終院案例指檢控時限的計算應由罪行結束一刻才開始。因此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串謀並非在罪行首次發生時已完成,視乎串謀協議是否限於一次性犯案,情況會有所不同。
本案中,控方指稱黎智英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多次犯案,控罪不會在第一次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後便「過時」,因為涉案的串謀協議仍存在。
法庭又指出,一宗有關侵犯版權的上訴庭案例中,相關串謀控罪的檢控時限為3年,該案例亦指直到串謀結束,檢控時限才會開始計算。
辯方指該上訴庭案例沒有處理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1)條,認為案例「per incurium(法官因考慮失當而錯判)」。判詞則指出,根據終院案例,即使上訴庭該決定完全錯誤,法庭在撇除考慮該案例前,須考慮所有環境因素,包括議題性質、議題是否有機會交由終院或立法會處理、及會否構成不公等。
三名法官重申該上訴庭說法有說服力,亦與終院案例一致,即使該上訴庭案例沒有提及第159D(1)條,亦不足以證明該決定屬錯判,因此該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法庭亦看不到如果檢控時限是由串謀最後一天開始計算,對被告會造成任何不公。
至於辯方表示將就裁決再提爭議,法庭表示不理解,辯方需書面澄清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