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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3天丨法庭駁回辯方法律爭議 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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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3天丨法庭駁回辯方法律爭議 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2023年12月22日 12:24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0

黎智英案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三日審訊,《巴士的報》帶來最新報道,法庭22日駁回辯方法律爭議,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一案,控方取得第一場勝仗,法庭駁回辯方法律爭議,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考慮後一致裁定控方沒有逾時提出檢控,故批准控方繼續控告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同時押後至2024年1月2日續審,屆時將會聽取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答辯,而控方亦會進行開案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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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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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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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家人早上步入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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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律師團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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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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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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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質疑法庭是否具有審理指控黎智英及《蘋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司法管轄權,有關該項目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檢控必須在時限內「開始進行」,若控方未能在檢控時限內開始進行檢控,即屬逾時檢控,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就該罪審理各被告。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書記長,表示有意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並且提及控方有意於下一次提訊日,即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審判。西九龍裁判法院於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文件副本亦於同日送達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訊日被帶到法庭,並在裁判官席前應訊,三間公司的代表則缺席,也沒有法律代表,黎智英一方當日沒有反對控方提出的修訂及新增控罪申請,因此裁判官批准修訂及新增控罪。 三間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於2022年2月10日在裁判官席前應訊,裁判官同樣批准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各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沒有反對。所有被告於2022年5月17日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所有控罪進行審訊。

三名法官認為控方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相關告發,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檢控已經「開始進‍行」,裁定本案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時開始。

法庭裁定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串謀控罪及持續罪行,檢控時限須從串謀行為的最尾一日(即2021年6月24日)開始計算,檢控時限便於2021年12月24日屆滿。而三名法官已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開始檢控」,故有關檢控並未逾期,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就此罪審理各被‍告。 。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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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又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串謀」罪行是針對串謀者的協議本身,而「串謀」罪行可以是持續性罪行,故終院案例指檢控時限的計算應由罪行結束一刻才開始。因此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串謀並非在罪行首次發生時已完成,視乎串謀協議是否限於一次性犯案,情況會有所不同。

本案中,控方指稱黎智英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多次犯案,控罪不會在第一次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後便「過時」,因為涉案的串謀協議仍存在。

法庭又指出,一宗有關侵犯版權的上訴庭案例中,相關串謀控罪的檢控時限為3年,該案例亦指直到串謀結束,檢控時限才會開始計算。

辯方指該上訴庭案例沒有處理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1)條,認為案例「per incurium(法官因考慮失當而錯判)」。判詞則指出,根據終院案例,即使上訴庭該決定完全錯誤,法庭在撇除考慮該案例前,須考慮所有環境因素,包括議題性質、議題是否有機會交由終院或立法會處理、及會否構成不公等。

三名法官重申該上訴庭說法有說服力,亦與終院案例一致,即使該上訴庭案例沒有提及第159D(1)條,亦不足以證明該決定屬錯判,因此該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法庭亦看不到如果檢控時限是由串謀最後一天開始計算,對被告會造成任何不公。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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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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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家人早上步入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家人早上步入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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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律師團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律師團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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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律師團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律師團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辯方表示將就裁決再提爭議,法庭表示不理解,辯方需書面澄清論點。

黎智英家人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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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家人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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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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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人今日(5月1日)強烈譴責有外國媒體組織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以及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試圖美化其犯罪行為,抹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聞自由及法治等狀況。立法會對此強烈譴責並堅決反對一切詆毁香港特區人權和法治狀況的失實言論。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自由等。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事實勝於雄辯,香港社會整體回復理性安全,發展蓬勃。」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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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黎智英被判處20年,證據確鑿。在案件的庭審中,大量證據指證黎智英多年來假借新聞工作、民主自由之名,利用媒體平台作政治工具煽動仇恨,行禍國害港之實,包括利用媒體平台,呼籲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制裁中國及香港官員。法庭經歷156日嚴謹、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就案件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全面公開供公眾查閱,詳列法官對法律原則與證據的嚴謹分析,並清楚說明黎智英及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裁決書亦指出,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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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人指出,「正如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今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發表講話時強調,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歷程深刻昭示:有安全才有發展,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談起,只有守住安全底線,才能贏得發展、贏得未來。」

立法會。立法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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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人重申:「立法會將繼續堅定履行憲制責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守法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立法會促請國際社會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對香港作出任何毫無根據、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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