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女子在社交平台公開一名寵物賣家的個人資料,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涉及「起底」的控罪,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3年,並罰款港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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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冬晴曾於2022年底購買三隻貓,其後因其中一隻貓出現健康問題向賣家提出退款,但二人因金額方面未能達成共識而出現糾紛。被告在2023年5月,在一個社交媒體公開群組發布帖文,披露賣家的中文姓名、照片、部分手提電話號碼及曾居住的地區等個人資料,並作出負面的評論和指控。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其後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她一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
私隱專員公署12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22歲中國籍女子,她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2023年12月分手。不久後,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公開群組內發布了一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及照片,以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部分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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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恩怨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