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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屠龍隊負責於大型示威堵路縱火引警出動 吳智鴻團隊製造20公斤炸彈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屠龍隊負責於大型示威堵路縱火引警出動 吳智鴻團隊製造20公斤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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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屠龍隊負責於大型示威堵路縱火引警出動 吳智鴻團隊製造20公斤炸彈

2024年04月30日 14:00 最後更新:05月01日 08: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30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二日作供。吳智鴻曾把一槍枝交予「屠龍」成員,讓他轉交黃振強,直至11月中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吳智鴻指其團隊中有人製造20公斤炸彈,初步計劃在大型遊行中實行,由「屠龍小隊」以堵路、「裝修」店鋪、縱火等引警方出動,實行「大行動」即殺警。

控方續圍燒西貢試槍行動,問黃振強有否在Tg「滅龍群組」提到西貢試槍一事,黃稱「唔肯定」。控方展示11月26日的群組對話,顯示黃振強問李家田「你唔係行山咩」,李家田指「今晚行」,又有成員問「試過未副嘢?」,黃回答「今晚試副眼鏡,唔知清唔清」,黃解釋即是「唔知支槍用唔用到」,又有人於群組問「有冇眼鏡布」、「鏡片空心定實心」,黃指即滅聲器和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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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堵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堵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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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堵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堵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吳智鴻把槍連子彈交李家田轉交黃振強

黃指,西貢「行山」後,吳智鴻把一支槍連同子彈交予李家田,讓李家田轉交黃振強,吳著黃振強11月24日前勿使用手槍,先用炸彈,黃回覆沒有炸彈,吳表示「我有」。控方問及11月24日是甚麼日子,黃估計是區選時期。

另黃振強相約「屠龍」成員於大鴻輝一餐廳吃飯,程于寶、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林銘皓都有出席,席間談及李家田、張銘裕「行山」情況,另有提到如何處理吳智鴻給予的槍械,當日決定先讓李家田收好槍,「唔好亂拎出嚟用」。

2019年理大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家田被困理大 黃:若有事由自己頂上

控方指「滅龍群組」中黃振強提到「冇人可keep眼鏡,阿檸(李家田)出唔到嚟」,當成員提出「畀返鴻仔?」,黃指「返嚟我一定要殺狗,俾咗佢哋就拎唔返,要等好耐」、「檸如果有咩事,個plan我行」。黃庭上解釋,當時李家田(阿檸)在理大被困,但自己計劃在11月19日至23日泰國旅行後回港,在某次行動中使用該槍,行動由「屠龍小隊」參與,由他與吳智鴻部署如何用槍和炸藥。而吳一直向他表示「有得入真槍實彈」,「一直有問佢索取槍....呢支已經等咗好耐,擔心拎唔返或者好耐先有」。

吳智鴻指團隊中有人整約20kg炸藥 

黃振強說,屠龍小隊兩名成員於2019年11月17日在西貢試槍後,本案同謀吳智鴻曾將一枝槍及子彈交予屠龍小隊成員、本案被告李家田,吳又叮囑屠龍小隊在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前都不要動用槍械,但可先用炸彈。

遊泰時參加真槍射擊活動

控方指同日在群組中黃振強提到「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洗行眼鏡plan」,黃指打算在旅行期間告訴隊員不使用槍和炸彈, 「本身諗住槍自己用,夾完唔洗用」,而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有一同前往在泰國旅行,黃表示,有向隊員大致提及計劃,即吳智鴻用槍械和炸藥,「屠龍」負責「引警察個part」,打算裝修堵路, 他指吳智鴻或有提過有「長火同一啲手槍」,但黃沒告之隊員,「因為我都唔清楚」。

黃指,他與部份隊員遊泰時,在芭堤雅有參加真槍射擊活動,Tg對話顯示,隊員談及「去練眼鏡」、「一人兩副都有得」和「200 幾」,黃指對話內容是指參與真槍射擊以及談論子彈數量。沒前往泰國的成員在群組中要求黃等人買「重甲」回港,黃回覆「諗定個20kg,洗x重甲」,黃指意即「如果我哋諗好點配合鴻仔20kg計劃,仲洗咩重甲」。 直至11月底,「屠龍小隊」於三陂坊再開會,黃稱當日結論是「小隊唔會親自用槍或者炸彈,睇下點樣配合吳智鴻團伙計劃」。

原擬12.1尖沙咀遊行時警署附近用20公斤炸彈

到11月21日,黃振強問吳智鴻「你個20k幾時到」,黃解釋,「就係之前講既20kg炸藥...屠龍有大概諗法...想同鴻仔個邊傾一傾。」黃指與阿Kan計劃在12月1日尖沙咀遊行中,在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20公斤炸藥,但當時吳智鴻指未完成炸藥,指12月2日或有罷工行動,而槍手打算在港島使用AR-15步槍,問「屠龍小隊」會否等槍手才一併行動,而吳又提到有「2把4匣60彈」手槍,吳有意在凌晨把手槍交給他,但最後由於槍手決定延遲行動而擱置12月2日整個計劃。

黃:槍手希望將殺警數字最大化

黃稱,計劃是使用槍和炸彈,但日期和細節仍商討中,「佢(吳智鴻)諗住點用(炸彈),我都會令我隊伍配合佢 」。 控方指吳智鴻把槍手「第一波想盡殺 」、「全民執槍」的說法轉發予黃振強,黃理解槍手認為使用步槍後,便會有其他人模仿,故想把殺警數字最大化,當有警員倒地便執槍,便會多人有警槍,做到吳智鴻所說的「武力對等」。

黃計劃「屠龍小隊」英皇中心緃火引警出動

黃表示,12月3日與吳智鴻於荃灣松記再見面,本案被告之一賴振邦當日亦有出席,吳預計星期日便是「大行動」實行之日。其後,吳傳送一張地圖給他,地圖上包括紅藍炸彈和槍手位置。黃稱計劃分一大一細炸彈,他會帶領「屠龍小隊」「引警方到紅色點附近」,讓警員受驚撤退至藍色大炸彈,爆炸後槍手便會掃射 ,吳更提醒「我哋做完自己就散,唔好食花生」。吳另要求地圖上的位置只有他們兩人及槍手知道。而黃打算與「屠龍小隊」焚燒英皇中心,「一燒英皇我相信好高機率引到警察出嚟」,另槍手會自行判斷,待警員與示威者分開之時便射殺警察。

黃於行動日清晨於灣仔安全屋被捕

黃續指,計劃實行日前一周在灣仔租「安全屋」,12月7日在安全屋裡和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等隊員交代計劃會用槍和炸彈,以及屠龍小隊於行動中的角色。 黃確認翌日清晨在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被捕,警方在房間中搜出頭盔、防彈背心、防毒面罩。

荃灣倉庫接收10塊防彈鋼板

黃稱,每次行動前都會為自己和隊友添置防護裝備或武器,「通常係家長售賣或者提供畀我」,由張俊富租用及管理荃灣致利工業中心一單位做倉庫擺放物資。黃指,安排張俊富在荃灣倉庫接收約10塊向吳智鴻索取的防彈鋼板。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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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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