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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質疑缺席軍訓及試槍 黃振強:「我嘅實力唔需要軍訓」 否認中大示威受傷是講大話

屠龍案

屠龍案|辯方質疑缺席軍訓及試槍 黃振強:「我嘅實力唔需要軍訓」  否認中大示威受傷是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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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質疑缺席軍訓及試槍 黃振強:「我嘅實力唔需要軍訓」 否認中大示威受傷是講大話

2024年05月10日 16:43 最後更新:05月13日 09:5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0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九日作供。在辯方盤問下,黃指被捕當日曾遭警員武力對待;辯方指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他,事後醫療報告顯示黃臀部有瘀傷、浮腫,面頰擦傷,而在錄影會面中,黃向警員稱自己曾參與10月尖沙咀和旺角示威活動,但只堵路及傳物資,屬「和理非」。對辯方質疑黃缺席台灣軍訓及本港「試槍」,黃解釋是「我嘅實力唔需要軍訓」,又否認辯方所指在中大示威中受傷,以致要找被告張銘裕代其出席「試槍」是講大話。

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李家田到示威現場拍紀錄片 黃:聽過李指想「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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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林芷瑩今展開盤問。黃指,2019年6月社運期間與被告李家田初次見面,辯方問黃,李家田曾否向黃提過自己正修讀浸會大學電影系高級文憑、機器與燈光專業,會到示威現場拍攝紀錄片,黃答僅知李是修讀電影系,聽過李說想到示威現場「拎材料」。

警方錄影會面中黃指自己屬「和理非」

黃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展鴻大廈被捕,黃指,當時警方撞門入屋,超過3名警員進入黃所在房間,多於1名警員作出武力行為,「用手掌拍我面部 ,警棍向我身體揮動」;另有警員把他身體固定,但當時關上燈沒法辨識拍打和揮動警棍的是否同一名警員,他只胡亂閃避,但當時感痛楚且大叫,但沒其他警員叫該警員停手,武力行為約持續10至15分鐘以上。

辯方問有警員入房前有否作拘捕,黃回覆「沒口頭清晰表明」要拘捕他,又忘記警員有否作警誡。黃續指,由房間走出客廳後,警員給他飲水,讓他冷靜下來,然後在警員要求下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問黃當時有否說過「阿sir ,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黃答「唔記得」,對有否監察警員搜屋,黃指忘記了。

辯方展示,當時警員記事冊中寫以非法集結罪拘捕黃,黃確認並簽名,辯方問被毆打後進行簽名有否感害怕,黃指已忘記;辯方追問「驚同唔驚都唔記得?」,黃答稱當時同意簽署,但感受方面「當時應該...我判斷唔到」。

黃被拘捕帶往警署後,警員於錄影會面中問及黃早前指「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的意思,黃當時回應警員指,自己當時參與堵路,傳物資,屬「和理非」。黃又指,當警員發射催淚彈時,他已慢慢撤退,到水炮車出動時便大規模徹走,

辯方問及黃當時說法孰真孰假?黃指當時覺得真實,但辯方認為不會同時有兩個事實,黃更正指庭上作供為真確,與警方會面內容說法有錯,因當時慌張,被捕後未仔細思考。

黃又確認,被捕翌日案件提訊時,黃在律師代表下填寫投訴文件,辯方指當中提到投訴4位警員,其中3位不知名,黃指控被4至5名警員武力對待至下半身多處瘀傷等;另被警員言語威嚇誘使招認,辯方問是甚麼言語、是否叫黃指控其他人,黃指一概不記得。

缺席軍訓及試槍 黃否認「唔想隻手掂呢啲嘢」

另辯方關注黃為何不參加台灣軍訓,黃解釋,「當時比較自大,認為我嘅實力唔需要接受軍訓」;至於行山「試槍」,早前提到黃因在中大受傷而找被告張銘裕代替其出席,辯方問黃的傷勢,黃指至少被5粒海棉彈或橡膠子彈擊中,有去診所處理傷口,確認冇醫療紀錄,惟否認辯方指受傷是「講大話」的說法。

辯方提到,黃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對同謀者吳智鴻只是「投其所好」,包括對槍械只是「表面話好正,心裡面好驚」 ,只是想拿取吳的金錢資助,黃否認「投其所好」。辯方指,黃把試槍等事宜都交由隊員作代表, 因「唔想隻手掂呢啲嘢」,黃否認。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未想好如何用手槍 著李家田保管不用轉交給他

辯方問及李家田試槍,指黃並不清楚詳情,黃同意。早前黃作供提到吳智鴻在試槍後把一支手槍交予李家田,讓對方轉交自己;辯方質疑,黃同意吳智鴻是小心謹慎的人,吳為何會把手槍交予初次見面的李家田,黃回應或因吳相信自己。辯方問及黃有否見過實物,黃答沒有。而翌日在大鴻輝與屠龍小隊成員會面,黃因未想好如何使用手槍,遂沒著李家田帶槍轉交他,後更著李家田歸還手槍予吳智鴻。

惟辯方指,黃於12月6日再向吳索槍,「諗諗下都係想拎返支眼鏡仔」,黃稱,李家田於12月6日前已還槍,辯方質疑在無損權益證供中,黃只提過叫李家田還槍,並沒提及歸還的大約日期,黃承認。辯方問黃是否一直想攞槍,黃答:「我諗心情係會不停有變化...唔會每一秒都想」。

黃叫李家田「自首」 認為對方有能力判斷是「講緊笑」

在Tg群組對話中,李家田提到疑似在12.8大行動前夕被跟蹤,黃叫李家田「自首」,黃早前供稱是開玩笑,辯方指李家田不會知道黃認真與否,李家田經歷試槍和取槍,黃會否害怕對方信以為真、向警方講出行動計劃,黃稱「相信佢有能力判斷係講緊笑」,覺得對方不會自首。

李家田缺席大鴻輝會議  黃:不知李被圍困理大  

到11月17日晚上9時,屠龍小隊在大鴻輝餐廳會面,辯方展示對話紀錄,當日直至約9時05分,李家田仍未到達大鴻輝,並在10時許退出群組;翌日,有成員問及李家田「走唔走到」,有人回應指李家田游繩離開。辯方指11月17日晚上10時,警方於理大拉起封鎖線,李家田隨後退出群組,因警方於17至18日圍困理大,黃指知道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但飯局後對方「去邊唔會知」,對他當日被圍困一事並不知情。

辯方質疑,黃在錄影會面中無談及11月17日大鴻輝會議,黃確認。 到12月5日行動會議當日,有人在群組問李家田「係咪去錯地方」,黃不同意辯方所指李家田去錯地方,沒出席會議,辯方稱證人供詞中沒提及此會議,黃解釋查看Tg對話才憶起當天開會。辯方指,黃簽署證人供詞時有查閱對話,如當日眾多成員都有出席,必然會提及哪位成員到場,指其庭上所講的出席成員是虛構,黃均不同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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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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