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3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日作供。辯方質疑12月8日黃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無提及被捕5天前「大行動」討論日被告賴振邦在場,時隔3年才在口供提及。黃解釋,錄影時記憶模糊,後冷靜下來回想事件,再附以Telegram紀錄後記起。黃又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大行動」,吳曾指「唔使叫咁多人...最後各隊行動自己夾」。
另雖然「閃燈隊」隊長可用5000元購買他們製造的300支汽油彈,惟黃確認他最終選擇向「老虎仔」以10萬購買100支汽油彈,因對方有同學修讀化學,研究汽油彈比例等,質素較佳,且供應穩定。
黃振強確認於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的「大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今由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是香媛對黃展開盤問。黃指,得悉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自行查閱Tg對話紀錄「輔助記憶」,在簽署口供前已看過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截圖。黃同意,主要由他與同謀者吳智鴻傾談炸彈計劃,兩人聯絡後才各自與隊員「夾」,互相不清楚對方如何編配隊友工作。
黃確認在荃灣松記商討後 曾到酒吧飲酒傾計
早前黃提到2019年12月3日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吳智鴻、閃燈隊隊長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大行動」。辯方展示對話,吳智鴻曾指「唔使叫咁多人,傾一傾姐...最後各隊行動自己夾」,黃同意並指當日已清晰商討計劃。
黃又確認,其後一行人前往荃灣酒吧「傾計飲酒」,逗留約2小時,離開時對當日事件印象模糊。早前黃稱彭軍壕、被告賴振邦亦在場,賴曾指擔心酒吧內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故當時無談及計劃。辯方質疑,黃在12月8日錄影會面中沒提過數天前的酒吧事件有另外兩人出席,反而時隔3年的「無損權益口供」才記起,黃解釋,在錄影時印象較模糊,後來冷靜地回想,及靠Tg對話記起事件。
黃承認無向吳智鴻提及被告賴振邦
但辯方質疑,12月8日警員已展示Tg對話紀錄,但都無法勾起黃於酒吧飲酒傾計的記憶,黃指警員或只圍繞吳智鴻提問,故他「無講起」。辯方提出,12月3日晚根本無人提及閉路電視或有收音,黃不同意,但承認當晚之前沒見過被告賴振邦,吳智鴻在Tg中也從沒向他提及賴。
黃指難界定劉佩凝是否「屠龍小隊」成員
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黃時指,劉佩凝不在「滅龍」 、「皇馬龍利號」、「燈龍珠」、「行山討論區」群組,黃確認;但對劉佩凝是否「屠龍小隊」成員,黃認為界線模糊,因視劉為一份子,但劉非常規主要成員,而兩人僅使用Tg通訊。
黃又指,當時透過隊員即被告之一嚴文謙得悉劉佩凝為「春田花花同學會」管理員,但不知對方是5個管理員之一,而他本身無追蹤「春田花花同學會」,不清楚此群組用於向家長收集資金以幫助年輕示威者,又沒留意有7,000多位追蹤者,他指嚴文謙介紹劉的目的,是提供人選助處理眾籌。
黃無向劉佩凝提及購買真槍或假槍及相關用途
但辯方展示,11月4日黃與劉佩凝初次對話紀錄,黃憶述「春田花花同學會」 冤枉其認識的示威者「係鬼」,故向其他示威者、嚴文謙等求證管理員劉佩凝是否可信,再與劉對質。對話內容顯示,澄清誤會後,劉傳送「春田花花同學會」的連結予黃,稱有需要可幫忙,黃便表示需資金。辯方關注,兩人只認識約10分鐘,黃便向對方索取資金?黃解釋,只要是示威一方有人問及需否協助,都會回應「要錢要資金」。
辯方又指,劉佩凝回應「要幾多,幫到我就幫,幫唔到我就私人錢」是有推搪意味,黃不同意,認為劉有意幫忙。黃其後傳送三支槍的表情符號(???),辯方質疑綠色槍有「膠槍」、「水槍」意味,黃答「判斷唔到」,但同意自己沒提及購買真槍假槍及用途,自此也沒再於Tg中向劉提到要錢買槍,而實際上所得資金亦沒用於購入槍械。
黃選擇用10萬買100支汽油彈 因「質素較佳」及「供應穩定」
辯方問到「屠龍小隊」於荃灣「二陂防事件」中破壞黑社會「睇場」的店舖,以及示威時是否沒帶刀等其他致命武器,黃指,除汽油彈外,從沒使用其他可致命武器,但對辯方指「屠龍」並非「殘暴」形象的說法,他認為不應由自己判斷。
辯方又指,黃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中顯示,對方為黃製造了300支汽油彈,黃當時問到包括運輸費在內「300支5000蚊夠唔夠?」,對方稱足夠。辯方質疑,黃早前供稱「老虎仔」供應予「屠龍小隊」為10萬100支汽油彈?黃解釋「老虎仔」有同學修讀化學,研究汽油彈比例等,質素較佳,且供應穩定;辯方關注是否確有支付10萬元給「老虎仔」?黃答稱有支付現金;辯方問及,黃在百忙中可外出向家長收錢?黃答會視乎金額「應酬」,「唔會為一萬幾千去面對面交收」,指有兩、三個金主每次會交收至少10萬現金。
劉佩凝曾轉帳24.5萬 黃每月需還財務借貸3000元
黃確認,自己2016年畢業後修讀2年高級文憑,升讀學士課程數月後便退學,改為修讀工業建築課程,2018年約10月投身社會工作。
辯方引述法證會計師報告,被告劉佩凝於11月4日至12月4日從恒生銀行戶口轉帳共約24.5萬至黃的滙豐銀行戶口,而11月4日、11月8日,在劉轉帳前,黃的戶口僅有1000至2000元結餘。 辯方指,11月黃已向3間財務公司借款,每月須償還共3000左右,另修讀高級文憑時向政府借款約10多萬,黃確認,指每月須向政府還款500元。
遊泰結識女友 以對方之名開立銀行戶口
紀錄又顯示,11月7日至11日,黃三度轉帳共約1萬給「譚嘉琪」(音譯),黃指「唔記得」;其中一次戶口僅剩約1900元,若非劉佩凝轉帳,只僅僅可支付「邦民」的1220元還款,黃同意。黃又確認另將3800元轉帳給一名隊員,及轉帳3萬元予相識的示威者「譚健英」(音譯),
辯方質疑黃是「1萬1萬咁畀」,惟隊員只得3千多元,黃解釋,有提供現金給隊員。 黃分別於11月11日、16日轉帳2萬及5萬元到馬會戶口「賭波」,16日那次「中咗波」獲派8.6萬元,翌日便與隊員到大鴻輝吃日本放題。黃另確認8月底「二陂坊事件」後,金主增加,10月28至11月2日期間與隊員阿Kan同遊泰國,使費超過3萬元,並認識泰籍女友,11月7至10日再到訪泰國,並用女友之名開立銀行戶口。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