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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承認捨平取貴 選擇用10萬購買100支汽油彈 因「質素較佳」及「供應穩定」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承認捨平取貴 選擇用10萬購買100支汽油彈 因「質素較佳」及「供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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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承認捨平取貴 選擇用10萬購買100支汽油彈 因「質素較佳」及「供應穩定」

2024年05月13日 13:48 最後更新:05月14日 08:1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3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日作供。辯方質疑12月8日黃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無提及被捕5天前「大行動」討論日被告賴振邦在場,時隔3年才在口供提及。黃解釋,錄影時記憶模糊,後冷靜下來回想事件,再附以Telegram紀錄後記起。黃又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大行動」,吳曾指「唔使叫咁多人...最後各隊行動自己夾」。

另雖然「閃燈隊」隊長可用5000元購買他們製造的300支汽油彈,惟黃確認他最終選擇向「老虎仔」以10萬購買100支汽油彈,因對方有同學修讀化學,研究汽油彈比例等,質素較佳,且供應穩定。

黃振強確認於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的「大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確認於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的「大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今由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是香媛對黃展開盤問。黃指,得悉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自行查閱Tg對話紀錄「輔助記憶」,在簽署口供前已看過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截圖。黃同意,主要由他與同謀者吳智鴻傾談炸彈計劃,兩人聯絡後才各自與隊員「夾」,互相不清楚對方如何編配隊友工作。

黃確認在荃灣松記商討後 曾到酒吧飲酒傾計 

早前黃提到2019年12月3日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吳智鴻、閃燈隊隊長在荃灣松記商討12月8日「大行動」。辯方展示對話,吳智鴻曾指「唔使叫咁多人,傾一傾姐...最後各隊行動自己夾」,黃同意並指當日已清晰商討計劃。

黃又確認,其後一行人前往荃灣酒吧「傾計飲酒」,逗留約2小時,離開時對當日事件印象模糊。早前黃稱彭軍壕、被告賴振邦亦在場,賴曾指擔心酒吧內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故當時無談及計劃。辯方質疑,黃在12月8日錄影會面中沒提過數天前的酒吧事件有另外兩人出席,反而時隔3年的「無損權益口供」才記起,黃解釋,在錄影時印象較模糊,後來冷靜地回想,及靠Tg對話記起事件。

黃承認無向吳智鴻提及被告賴振邦 

但辯方質疑,12月8日警員已展示Tg對話紀錄,但都無法勾起黃於酒吧飲酒傾計的記憶,黃指警員或只圍繞吳智鴻提問,故他「無講起」。辯方提出,12月3日晚根本無人提及閉路電視或有收音,黃不同意,但承認當晚之前沒見過被告賴振邦,吳智鴻在Tg中也從沒向他提及賴。

黃指難界定劉佩凝是否「屠龍小隊」成員 

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黃時指,劉佩凝不在「滅龍」 、「皇馬龍利號」、「燈龍珠」、「行山討論區」群組,黃確認;但對劉佩凝是否「屠龍小隊」成員,黃認為界線模糊,因視劉為一份子,但劉非常規主要成員,而兩人僅使用Tg通訊。

黃又指,當時透過隊員即被告之一嚴文謙得悉劉佩凝為「春田花花同學會」管理員,但不知對方是5個管理員之一,而他本身無追蹤「春田花花同學會」,不清楚此群組用於向家長收集資金以幫助年輕示威者,又沒留意有7,000多位追蹤者,他指嚴文謙介紹劉的目的,是提供人選助處理眾籌。

黃無向劉佩凝提及購買真槍或假槍及相關用途 

但辯方展示,11月4日黃與劉佩凝初次對話紀錄,黃憶述「春田花花同學會」 冤枉其認識的示威者「係鬼」,故向其他示威者、嚴文謙等求證管理員劉佩凝是否可信,再與劉對質。對話內容顯示,澄清誤會後,劉傳送「春田花花同學會」的連結予黃,稱有需要可幫忙,黃便表示需資金。辯方關注,兩人只認識約10分鐘,黃便向對方索取資金?黃解釋,只要是示威一方有人問及需否協助,都會回應「要錢要資金」。

辯方又指,劉佩凝回應「要幾多,幫到我就幫,幫唔到我就私人錢」是有推搪意味,黃不同意,認為劉有意幫忙。黃其後傳送三支槍的表情符號(???),辯方質疑綠色槍有「膠槍」、「水槍」意味,黃答「判斷唔到」,但同意自己沒提及購買真槍假槍及用途,自此也沒再於Tg中向劉提到要錢買槍,而實際上所得資金亦沒用於購入槍械。

黃選擇用10萬買100支汽油彈 因「質素較佳」及「供應穩定」

辯方問到「屠龍小隊」於荃灣「二陂防事件」中破壞黑社會「睇場」的店舖,以及示威時是否沒帶刀等其他致命武器,黃指,除汽油彈外,從沒使用其他可致命武器,但對辯方指「屠龍」並非「殘暴」形象的說法,他認為不應由自己判斷。

辯方又指,黃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中顯示,對方為黃製造了300支汽油彈,黃當時問到包括運輸費在內「300支5000蚊夠唔夠?」,對方稱足夠。辯方質疑,黃早前供稱「老虎仔」供應予「屠龍小隊」為10萬100支汽油彈?黃解釋「老虎仔」有同學修讀化學,研究汽油彈比例等,質素較佳,且供應穩定;辯方關注是否確有支付10萬元給「老虎仔」?黃答稱有支付現金;辯方問及,黃在百忙中可外出向家長收錢?黃答會視乎金額「應酬」,「唔會為一萬幾千去面對面交收」,指有兩、三個金主每次會交收至少10萬現金。

劉佩凝曾轉帳24.5萬 黃每月需還財務借貸3000元 

黃確認,自己2016年畢業後修讀2年高級文憑,升讀學士課程數月後便退學,改為修讀工業建築課程,2018年約10月投身社會工作。

辯方引述法證會計師報告,被告劉佩凝於11月4日至12月4日從恒生銀行戶口轉帳共約24.5萬至黃的滙豐銀行戶口,而11月4日、11月8日,在劉轉帳前,黃的戶口僅有1000至2000元結餘。 辯方指,11月黃已向3間財務公司借款,每月須償還共3000左右,另修讀高級文憑時向政府借款約10多萬,黃確認,指每月須向政府還款500元。

遊泰結識女友 以對方之名開立銀行戶口

紀錄又顯示,11月7日至11日,黃三度轉帳共約1萬給「譚嘉琪」(音譯),黃指「唔記得」;其中一次戶口僅剩約1900元,若非劉佩凝轉帳,只僅僅可支付「邦民」的1220元還款,黃同意。黃又確認另將3800元轉帳給一名隊員,及轉帳3萬元予相識的示威者「譚健英」(音譯),

辯方質疑黃是「1萬1萬咁畀」,惟隊員只得3千多元,黃解釋,有提供現金給隊員。 黃分別於11月11日、16日轉帳2萬及5萬元到馬會戶口「賭波」,16日那次「中咗波」獲派8.6萬元,翌日便與隊員到大鴻輝吃日本放題。黃另確認8月底「二陂坊事件」後,金主增加,10月28至11月2日期間與隊員阿Kan同遊泰國,使費超過3萬元,並認識泰籍女友,11月7至10日再到訪泰國,並用女友之名開立銀行戶口。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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