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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曾向聯繫「育龍」欲捐物資台灣人表示「想要軍火」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曾向聯繫「育龍」欲捐物資台灣人表示「想要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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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曾向聯繫「育龍」欲捐物資台灣人表示「想要軍火」

2024年05月06日 14:45 最後更新:05月07日 08:10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6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五日作供。

在控方提問下,黃稱「育龍」捐款帳戶由他與同案被告劉佩凝及「屠龍」成員林銘晧共同管理。黃承認曾有台灣人接觸他,他便向對方表達想要錢和軍火。而黃指劉佩凝則向捐款者指「佢哋想真屠龍,班仔真係預咗犧牲」。黃在辯方盤問時承認,曾動用屠龍籌集資金與隊員澳門「散心」,又曾在港透過馬會投注賭波並輸錢,但強調只是「紓壓方法」;亦供稱警方曾施用「一定程度嘅武力對待」而交出手機密碼。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19日的對話內容,有人聯繫「育龍」捐款帳戶指「你好,我們是台灣人,會否需要面具、濾罐....可捐贈」,又問及會否需要其他「文具」,捐款帳戶回應物資暫時足夠,「比較想要軍火」、「主要是錢和軍火」,對方指「軍火要送過去較難,要問問看」;又有人問「泰國個邊可以買到軍火?」,捐款帳戶回答「運唔到過嚟」。黃確認以上對話均由他回覆對方。

黃回應欲捐物資台灣人「想要軍火」  隊員指30萬不夠「走佬」

控方續展示捐款帳戶的回覆:「你識有錢嘅人可引薦一下...我哋隨時都可以殺狗,而家係籌備緊安家費同後路」、「真手足冇人幫」,黃振強庭上指,不知道回答出自何人 ;至於「佢哋想真屠龍,班仔真係預咗犧牲」、「目標係500萬,而家得30,但聽日就屠龍喇,30萬邊夠班仔走呀」,黃指前者是劉佩凝回應,後者是劉佩凝或林銘晧其中一人回覆。

黃又稱,轉帳至劉佩凝戶口捐款由劉「埋數」,並過數予黃;若轉帳到泰國戶口的捐款,則黃自己直接跟進。控方主問完畢,辯方展開盤問。

確認張俊富沒參與《立場》訪問

辯方開始盤問黃。代表張俊富大律師李國輔指,「荃灣示威群組」成員因經常被警方速龍所追趕,而改名為「逃龍小隊」,是黃自行決定要改用「屠」字,黃庭上稱當時是有共識下命為「屠龍小隊」。辯方又指黃沒與隊員商量,便自行出席《立場》的專訪,黃稱不記得,但確認張俊富沒有參與2次《立場》訪問。

辯方又問黃有否私下用屠龍小隊籌集得到的資金,黃承認有,會用於「食飯搭車...買衫」,而他自己亦曾拿出5萬元積蓄購買隊內物資,故成員對由他統籌資金都沒異議。辯方問到同年11月初由黃籌劃去澳門旅行作為屠龍小隊「散心」,黃指當時僅「飲飲食食」;但辯方指黃有到賭場賭錢,輸光後問張俊富借錢,黃稱「唔記得」;辯方又問黃「鍾意賭波?」,黃回覆「有賭過,無話鍾唔鍾意」。

辯方展示黃的馬會投注紀錄,2019年11月1日至12月9日投注金額約29.7萬元,黃同意是以屠龍小隊籌得的資金作賭注, 並輸了錢,但不同意辯方所指是「私吞自用」:「(賭博)當然係唔好嘅方式,但當時覺得係一種紓壓嘅方式 」,又指非故意不提到用資金賭錢,「多謝你幫我記返起我有唔好嘅行為」。

辯方質疑辯方質疑黃早前以 10 多萬購入 100 枝汽油彈,即每枝大概需要 1000 元屬誇張,胡亂用錢。黃表示不同意是「亂用」錢,因為汽油彈不是普通物資,屬嚴重罪行。如果用多點錢可以買個保障是值得的,當時並沒有從其他渠道嘗試購買汽油彈,亦沒有「格價」。

黃「唔同意因打嚇氹先俾手機密碼」 

辯方續問黃,是否有警員「打過你、嚇過你、氹過你」交出2部手機的密碼,黃思考良久,並一度要求辯方重覆問題,隨後回答「唔同意因打嚇氹先俾手機密碼」。至於錄影會面,黃解釋,因當時狀態不理想,辯方追問是否遭警員「打嚇氹」才進行錄影會面,黃向法官張慧玲指擔心證供會影響在警察投訴科成立的檔案,法官遂決定休庭讓黃向其代表律師索取意見。

休庭後,黃回答當時是因警方施以「一定程度嘅武力對待」而交出手機密碼,包括用警棍打向其身體、手掌拍打其臉部,「應該有十下八下」,但只是當時「覺得被人打」,確實是否遭毆打要交由警察投訴科專業判斷。

黃:對吳智鴻投其所好 只想佢「畀到百幾萬我哋」

辯方又引述黃的錄影會面,當中提到同謀者吳智鴻叫他試槍,黃指自己只是「一直拖住話好...我唔想掂... 就話身體受傷唔想去」,當吳稱「我槍手想同你傾下」,黃在錄影會面指「我嗰刻好驚...一直講槍械...表面話好正...想拎下資助金...驚佢牽連到我...有啲擔驚受怕...冇諗過佢今次真係嚟真 」,辯方質疑與主問證供不同。

黃解釋,當時是說事實,但被拘捕後沒休息過便錄影,難免記憶錯亂。黃當時又向吳智鴻表示「諗諗下想拎支眼鏡仔」,黃於錄影會面中說「想扮投其所好,嗰日開會講過嗰邊有百零萬,想氹佢咁樣」、「話我殺咗警察,著草去台灣,佢可能畀到百幾萬我哋」,但黃於辯方盤問下稱不確定有談過百多萬。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代表律師去函律政司 指黃犯案「基於貪念及面子」

據2023年7月26日黃的代表律師給予律政司的答辯商討文件,辯方指當中提過黃完全無意圖用槍和炸彈,犯案只基於貪念和要面子,黃解釋,意思是指不會親手使用槍和炸彈,他可能表達有誤,而「貪錢同要面係我做呢件事嘅其中一個因素」。辯方問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黃與警方會面的內容,黃指當時想交代一切,從沒提及案情、沒有進行認罪商討。

辯方指張俊富無參與「育龍」運作

辯方指張俊富並無參與「育龍」運作,對屠龍小隊事務亦不太理會。辯方展示黃曾向另一勇武隊「閃燈隊」隊長稱「條team冇人做嘢架 」,又向名為「佩儀」的家長指「我真心好燥,成隊人好似來來去去得兩三個人做嘢 ,衝又係我衝最前....」。黃解釋,自己要處理許多事情,成員「唔係好幫到手」,當時情緒較低落。

辯方又指當時張俊富是公開大學三年級會計系學生,需做功課和應付考試,黃稱沒印象。 在滅龍群組中,黃同意無法肯定成員有否閱讀全部訊息,以及同意張俊富沒回覆有關試槍訊息。辯方又指11月17日大鴻輝和11月底三陂坊的飯局中,黃均沒提到炸彈、要配合吳智鴻團伙等事宜,黃均不同意,另又不確定在三陂坊會議中誰遲到或沒出席。

辯方指20kg「炸彈」其實是「煙花爆竹」

控方主問中提及泰國旅行期間曾與成員商討「引警察」計劃,辯方指遊泰時黃向各成員展示一條片段,是公安被煙花嚇得四處逃走,並著小隊模仿片段,稱可宣傳實力兼作眾籌,當時有成員問到做到該效果需多少煙花爆竹,黃便回應「20kg」,故張俊富在群組中提到「20kg」,並非指吳智鴻的炸彈,黃否認此說法。

辯方指張俊富直至12月7日對「走佬plan」仍不知情,展示黃與家長「佩儀」的對話, 行動前一天叫「佩儀」到他家拿取行李,辯方指黃打算自己一走了之,「賣甩隊友」,黃回覆忘記當時細節,不肯定是否打算自行到台灣。 就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亦不確定有否提到炸彈,辯方質疑「無損權益口供」無提到此會議,黃解釋因他忘記了。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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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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