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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安法起訴三被告之一 Matthew Trickett伏屍公園

政事

英國安法起訴三被告之一 Matthew Trickett伏屍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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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安法起訴三被告之一 Matthew Trickett伏屍公園

2024年05月22日 07:46 最後更新:08:44

英國上周以國安法起訴三名男子,指他們協助香港情報部門;其中一名被告特里克特周日被發現伏屍當地一個公園。

警方正在調查特里克特(Matthew Trickett)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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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63歲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63歲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38歲衛志良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38歲衛志良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Matthew Trickett周日被發現伏屍當地一個公園。(網上圖片)

Matthew Trickett周日被發現伏屍當地一個公園。(網上圖片)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英國警方本港時間22日凌晨公布,當地時間19日下午接報倫敦西部美登赫(Maidenhead)的格倫菲爾公園(Grenfell Park)發現一具男屍,經確認為37歲特里克特,是涉及英國國安法案件3名被告之一。案中3名被告分別為 63 歲的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38歲衛志良以及死者。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63歲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63歲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38歲衛志良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5月13日,被告之一的38歲衛志良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後,獲准保釋離開。(美聯社)

特里克特在本月1日被捕,於當地時間13日在倫敦西敏區裁判法院過堂,正在保釋,原定本周五(24日)再上庭。特里克特的律師發表聲明稱,對事件感到震驚,由於案件仍在調查期間無法進一步評論。他的家人在同一份聲明中亦對事件表達哀悼。 英國傳媒報道,檢察人員當時指出,特里克特在被指控後曾試圖自殺,要求不准他保釋。

特里克特是前皇家海軍陸戰隊員,19歲入伍,服役7年,並升任「分隊指揮官」,曾被派往與塔利班和索馬利亞海盜作戰。在派駐索馬里打擊海盜期間,曾因拒絕服從命令而遭罰款。退伍後,他在2021年成立一間名為 MTR Consultancy的保安顧問公司,提供保安、監視及私人偵查服務。

Matthew Trickett周日被發現伏屍當地一個公園。(網上圖片)

Matthew Trickett周日被發現伏屍當地一個公園。(網上圖片)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5月21日,警方在Matthew Trickett伏屍的格倫菲爾公園調查。(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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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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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湯家驊:英國不去為妙

2024年05月27日 15:34 最後更新:15:35

英國去年通過最新的國安法後,首宗個案涉及檢控3名與特區有關人士,引起外界高度關注。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形容,英國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行會成員、資深大狀湯家驊。資料圖片

行會成員、資深大狀湯家驊。資料圖片

湯家驊在社交平台上,指控涉及最少兩種行為:所謂「監控」在英被特區通緝人士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如是屬實,兩者表面看來均只是普通罪行,為何竟能被提升至危害國家安全層面?在特區,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私人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


他又指「欺詐入屋」,充其量只是民責問題,而不會提升至刑事行為,更遑論危害國家行為。但在英國國安法下,任何事無大小之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

駐倫敦經貿辦處

駐倫敦經貿辦處


何謂「外國勢力」?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政黨均屬「外國勢力」。此定義之模糊和廣泛性實在令人咋舌。根據此定義,特區任何公務員或有任何官職或議席之政黨均可能被視為「外國勢力」。只要違法者與這「外國勢力」有關連或受其指使,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他又提到,留意這罪行並不需要證明「外國勢力」是哪個國家或什麼勢力、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的程度或有否意圖真正危害英國國家安全;條例表明只需證明被告「罔顧」其行為之後果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意圖。在這可納百川之定義下,侵犯個人權利或私隱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近乎莫須有之罪行實在令人防不勝防。從這角度看,英國嘛,可以不去還是不去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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