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選舉主任宣佈取消香港眾志執委周庭參選資格,原因是所屬的政治組織香港眾志的綱領提出,要以全民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自決,這違反了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別行政區的要求。
DQ案一起,勢將成為311補選的主題,會激發起反對派的民情,但閘還是落下來,可見一次選舉的民意民情,已顯得並不是那麼重要了。
有人說如果DQ姚松炎的理據比DQ周庭更加有力,因周庭只是她所屬的組織說要公投自決而已,若因為這種言論而DQ一個參選人,手段似乎過狠,但我跟憲法專家談過,發覺剛好相反,DQ周庭的脈絡更加清晰,香港眾志作為一個鼓動香港人公投自決的組織,它們的代表若進入立法會,本身就有重大意義。
這事令我想起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加泰羅尼亞自行決定公投,在地區公投後更宣布獨立,結果遭中央政府鎮壓,宣布加泰羅尼亞公投無效,宣告其獨立亦無效,並逮捕發動公投的加泰政府成員,加泰羅尼亞主席普伊格蒙特就流亡比利時,至今還未能回國。如果從一個很天真的民主派角度,會覺得西班牙政府的行為很粗暴,但現實上從西班牙的憲制架構來看,它這樣做有充份理據。
現代國家組成主要分兩種型態,一種是聯邦制政府,美國就是一個典型。美國的全名叫美利堅合眾國,是集合多個小國而形成的一個聯合國家,小國自願讓出權力組成聯邦,以統御這個小國集合體。在聯邦制國家體制下,權力來源仍源於各個獨立小國,這些小國的中文譯名為州,美國各州都可有自己的法律,跟聯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有些州份就容許公開販賣大麻,但這並不等如聯邦政府的規定。
另一個更加流行的型態是單一國家體制,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統轄。跟聯邦制相反,單一制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由中央授權地方政府行使某些行政功能,既然由中央授權,中央自然可以收回地方政府權力。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權力源於中央,香港作為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區,並不改變中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的本質。30年前中國起草《基本法》時,我當是記者,有參與採訪起草過程,當時香港法律界就曾經提出香港擁有「剩餘權力」,即《基本法》沒寫的權力都歸於香港。但當時中央法律專家大力反對,說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權力源於中央,所以沒寫的權力是保留在中央,跟聯邦制不同,香港不存在擁有剩餘權力。
《基本法》起草了30年,事過境遷,經歷了幾代人,當日的泛民有參與《基本法》的諮詢甚至起草,比較了解到整個過程,所以他們即使反對中央政府,通常都不會走出一國的框架,不會要求港獨或自決。但在2014年佔中後冒起的港獨派或自決派,視泛民中人為uncle或者叫「大中華膠」,認為他們既老土又過時,盲目地服膺於中央權力,支持一國,所以他們要另闢蹊徑,鼓吹港獨或者自決。
在這個港獨運動的風潮下,2016年人大釋法第1條已開宗明義講明,《基本法》104條規定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換言之不只講宣誓,出任立法會議員這些政權職位,都必須擁護《基本法》,這個擁護是實質的擁護,而非只是宣誓時講兩句,其餘時間可以繼續鼓吹港獨。
當日人大釋法是一個「你搞港獨,我落閘」模式,如今的DQ只不過是人大釋法的後遺結果。港人如在獨立問題上跟中央對著幹,結果只會是一片銅牆鐵壁,若不明白這個現實,在香港從政並無前途。看來中央亦不會理會香港人喜歡與否,都會這樣做下去。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