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庭裁定洗黑錢罪罪成的陳同佳今日出獄。
被台灣通緝的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刑滿出獄,《星島日報》報道,據悉,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將會前往接他,陳將於獄外發表簡短聲明。一直表明不接受陳同佳「自首」投案的台灣政府,昨天突然轉軚「出招」,陸委會昨日傍晚致電及去信港府,指台灣今日會派出檢警赴港「押解」陳同佳回台受審,期望港府協助。港府深夜發表聲明,指台灣要求等同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港府又指陳同佳出獄後便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
被法庭裁定洗黑錢罪罪成的陳同佳刑期於今日早上刑滿出獄,雖然陳同佳早前表明其願意赴台自首的意願,遭台灣一口回絕,並拒絕他入境。但台灣陸委會昨日又改變做法,表示去信港府,今天會派出檢警到港,帶回陳同佳及認罪書、庭訊口供等,讓陳回台受審,避免逃犯逃亡滅證,期望港府協助台警確認犯嫌身分及帶回台灣。陸委會昨晚十點半再舉行記者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仍未獲港府回應,陸委會呼籲港府要負起責任,積極處理。
據台灣《自由時報》報道,陳同佳已經被移民署在系統上註記「不核發登機證」,但陳若搭乘非台灣航空公司班機來台,或以非正式管道來台,陳因具通緝犯身分,入境時將會被逮捕。
港府深夜發表聲明,指台方要求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聲明又指陳同佳出獄後,就是自由人,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港府聲明又指出,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藉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
對於台方認為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港府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畫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聲明又指,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港府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昨日亦呼籲台灣實事求是,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要把簡單問題複雜化,或把政治考量凌駕法治及公義。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亦指,台灣警方在香港並執法權。若陳同佳自願自首,應自行買機票前往台灣,台灣接受他入境就能處理問題。律師出身、民主黨涂謹申亦承認台警不能在港執法,但可在陳同佳同意下,與陳同佳及香港警察會面,表明做法屬「面見證人」程序。陳同佳可於會面期間重申其願意自首的意願,並陪同陳登機,離港後再進行拘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