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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政事

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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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2020年09月25日 11:23 最後更新:11:24

裁判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

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女文員涉於去年8月尾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考慮到案發環境和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女文員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資料圖片

女文員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資料圖片

林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故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林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林官再考慮當時環境因素,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林官最後指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脫。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於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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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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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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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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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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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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