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文員藏雷射筆裁定管武罪成候判 官指混亂現場可傷人

政事

文員藏雷射筆裁定管武罪成候判 官指混亂現場可傷人
政事

政事

文員藏雷射筆裁定管武罪成候判 官指混亂現場可傷人

2021年03月29日 19:03 最後更新:19:03

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

33歲男文員在前年11月於港島區的反修例集會被搜出一支雷射筆。裁判官崔美霞認為現場曾發生暴力衝突及非法集結,被告於衝突後仍未離開,背囊亦藏有口罩及面具等可遮掩身分的物品,顯示他有意圖與警方爆發衝突。

更多相片
資料圖片

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涉案雷射筆在混亂現場可用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崔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被告還押後判。

資料圖片

前年11月2日,市民於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驅趕人群。冼詠倫在當晚上9時許,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員截停,警員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將其拘捕。其後冼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員搜出背囊藏有雷射筆、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資料圖片

崔官表示,雷射筆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法庭需考慮現場環境因素,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用作傷人。辯方指,涉案雷射筆並非於關鍵時刻被搜到,而且藏在背囊中,並非觸手可及之處;背囊其他物品亦非涉及暴力裝備,均屬保護物品。惟崔官不接納辯方說法,稱若物品只屬保護性質便不需要㩦帶面具、口罩等可遮掩面部的物品。涉案雷射筆為3B類級別,筆上印有(Danger, avoid direct exposure)「危險,避免直接曝露」等警告字句,崔官認為被告必然可見其標籤,並了解其性質。而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及合理辨解管有雷射筆,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罪成。冼詠倫聞判後神情冷靜,被押走時席上親友及公眾向其高呼「撐住」,為他打氣。

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冼詠倫在前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涉案雷射筆在混亂現場可用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崔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被告還押後判。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前年11月2日,市民於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驅趕人群。冼詠倫在當晚上9時許,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員截停,警員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將其拘捕。其後冼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員搜出背囊藏有雷射筆、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崔官表示,雷射筆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法庭需考慮現場環境因素,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用作傷人。辯方指,涉案雷射筆並非於關鍵時刻被搜到,而且藏在背囊中,並非觸手可及之處;背囊其他物品亦非涉及暴力裝備,均屬保護物品。惟崔官不接納辯方說法,稱若物品只屬保護性質便不需要㩦帶面具、口罩等可遮掩面部的物品。涉案雷射筆為3B類級別,筆上印有(Danger, avoid direct exposure)「危險,避免直接曝露」等警告字句,崔官認為被告必然可見其標籤,並了解其性質。而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及合理辨解管有雷射筆,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罪成。冼詠倫聞判後神情冷靜,被押走時席上親友及公眾向其高呼「撐住」,為他打氣。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冼詠倫在前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