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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分別涉非法集結及襲警 判囚2至4個月及入勞教中心

政事

3被告分別涉非法集結及襲警 判囚2至4個月及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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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分別涉非法集結及襲警 判囚2至4個月及入勞教中心

2021年06月04日 17:45 最後更新:17:48

官指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前年12月28日的九龍灣德福廣場「和你shop」活動中,其中3名介乎17至23歲的男生被控襲警罪及非法集結罪,其中一人早前承認襲警罪,而另外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屈麗雯裁判官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不能忽視案件的嚴重性,考慮到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公眾秩序遭擾亂,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涉襲警的21歲大專生被判囚2個月,17歲中六生及23歲兼職侍應則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4個月監禁。兼職侍應就定罪申請上訴,獲准以10,000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守宵禁令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告為楊傑朗(21歲)、丘澤(17歲)及劉家浩(23歲)。楊承認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店舖襲擊警署警長X。3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丘及劉被裁定罪成,而楊則罪脫。

判詞指,楊案發時雖未有使用武器,亦慶幸涉事警員的傷勢並非最嚴重的類別,但屈官不同意辯方指事件不涉暴力,認為不能以一時情急合理化襲擊,因為楊當時與其他人一同襲擊該警員的頭、左肩及背部,可視為目無法紀。而當時環境混亂,楊的行為乃製造進一步的混亂,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認為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故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惟楊於定審訊日期前認罪,扣減刑期後判囚2個月。

設計圖片

設計圖片

針對丘和劉的非法集結罪,辯方求情指丘未料及當日的和平遊行會演變成非法集結,不懂得分辨是否應該留下。惟屈官直指此說法不負責任,因為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和平集會終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力衝突的事情屢見不鮮。而劉並不年輕、有成熟思想,明白遊行的目的乃表達政治訴求,理應懂得分辨離開的時機。

考慮到當日集結人數只有10至20人、歷時短暫,加上當時正值社會事件,非法集結頻生,公眾秩序受擾亂,案發於人流密集、店舖眾多的商場,屈官認為需讓公眾知道不能有樣學樣,遂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丘入勞教中心,至於劉則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

劉的代表大律師就判刑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屈官批准。擔保條件包括10,000現金,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守宵禁令及每周往警署報到。

被告劉家浩。 資料圖片

被告劉家浩。 資料圖片

同案另外7名被告,其中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其餘面對同樣罪名的4人則罪成,當中包括1名早前被判囚4個月的學生,以及獲准保釋等候覆核的3名未成年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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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醉酒掌摑警員 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令

2024年04月09日 15:36 最後更新:15:54

一名時任懲教助理23年醉酒鬧事掌摑警員後被控襲警,認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現時已被停職。

36歲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的吳海威,23年在銅鑼灣一座商廈醉酒鬧事,並出手掌摑到場調查的男警員,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指,被告一直有主動接受精神治療,他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下犯案,考慮到被告初犯、主動認罪,判處感化令,提醒被告要好好聽從感化官指示,尤其要改善飲酒問題。

案情指,被告去年5月在銅鑼灣耀華街的商廈內6個不同樓層尋找酒吧不果,返回大廈地下要求保安使酒吧開門,被告其後向接報到場警員大喊大叫,脫去自己上衣後又掌摑警員臉,警員推開被告並拿出警棍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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