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自由選舉邏輯隱現

博客文章

自由選舉邏輯隱現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自由選舉邏輯隱現

2021年12月21日 17:13 最後更新:17:30

今次的立法會選舉,最惹人注目的是選委會這新組別的競爭,51人爭40議席。

有人說大政黨、大團體當中,有很多人獲勝,這的確是事實。我估計在1448名選委當中,大政黨和大團體擁有大約1000票,團體之間換票,可以產生很大的影響力,但卻未有支配大局。

我見到一些各大團體都支持的人物,最終只獲得800多票,意味著有大約有200票流失了,這樣的20%流失比率可以說是相當的高,結論是團體票當中,有20%按個人意志投票,沒有完全跟大隊。

由於沒有所謂阿爺的「祝福名單」,不屬大團體的選委,個人意志更完全發揮出來。有人問,那些票王票后,是如何產生的呢?選委們究意是用什麼方法去投給他們屬意的人選的呢?

我認為選委們投票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是在51個候選人當中,揀出40人認為適合當立法會議員的人。第二是在51候選人當中,剔走11個他們認為不適合當議員的人。我覺得很多選委都是採用第二種方式。

我私下與不少選委談過,選委們大多不會完全認識所有候選人,他們認識又覺得有能力當議員的可能只有20、30人。而揀出11個他認為不適合的人,比挑選40個認為是適合的人選更容易。這就可以推論出得票最高者,可能是「人畜無害」的候選人,他們不一定是「最出彩」的,而是最少投票者要將他們放在11個被剔除的名單之內。倒過頭來,他們就變成得票最多的人。

再細心研究落選的11人,可以總結出他們被剔走的4大特徵:

第一是無料。要明白那接近1500名的選委,他們大都是在社會不同領域上有過人之長的人,自視不低,首先想剔除的,自然是那些他們覺得是「無料」之人,那些被剔走的候選人可能是太年輕、可能沒有從政的往績、可能太基層,選委們覺得這些候選人比他們自己差遠了,自然說服不到選委,這些人可以當立法會議員。

第二是「串」。這個世界,有料又寸的人,同樣不受歡迎。最典型者是覺得自己「超班」,無理由落選,所以在拉票方面,都做得很馬虎。例如不同界別的選委搞了幾十場論壇,有一個「猛人」,在初期完全不出席論壇,因為他覺得人人都認識他,沒必要出席,到後期發現他的競爭對手所有論壇都逢請必到,才急急轉軚,參加論壇。而據我的現場觀察,這個「猛人」在出席論壇事都沒有太多準備,現場爆肚,上台就講,講完就走,也沒有和在場的選委們交流,大家都覺得他相當之「高傲」。一有現場接觸,候選人是謙虛抑或高傲,很易看出來。選委喜歡有料但謙虛的人。

第三是外來人。排斥外來人的心態雖不理想,但也是自然反應,所以無論是「老外」,甚至是內地來港人士,若然不說粵語,就是一個天然的缺陷。外來人如果要當選,非要有一個很強的理由,令選委覺得他非選他不可,否則很易落敗。

第四是其他令人討厭的原因。包括有些人風評不好,出名投機,或者顯然無時間在港做議員,也很容易跌入11人的「死亡名單」。

簡單總結,由於選委要不多不少選出40人,心儀的多數只有20、30人,選委支持候選人入局的空間,其實相當寬裕,只要不給選委「踢走」的理由已經可以了。未來有志從選委會組別參政的人,要小心研究這個組別的遊戲規則。

當然研究選委們的投票傾向,另一重大意義是考慮他們明年3月27日時,會怎樣投票選出下一任特首。當然,選特首和選40立法會議員的主要分別,是特首只有一個,不會有40個,選委在投票之前,一定會先考慮候選人的能力和對國家的忠誠。選委選特首的思考方式和選立法會議員會很不一樣。

但經過這次選委會組別的立法會選舉,令人總結到一點,選委們的個人意志相當強烈,若出來參選特首的候選人超級討人厭,選舉時又會否出意外,反對票如潮湧現呢?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