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和「非禮」 不自願是關鍵因素

2026年04月26日
在香港的刑事法中,性罪行是對個人身體自主與尊嚴最嚴重的侵犯之一。其中,強姦罪與非禮(非禮法律上稱「猥褻侵犯」)罪雖同屬性罪行,但刑罰輕重與構成要件有顯著差異。然而,兩者有一個貫穿始終的核心法律原則:受害人的「不同意」或「不自願」是定罪的關鍵因素。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字面要求,更是司法實踐中判斷罪與非罪的試金石。
先講強姦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強姦是指「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此定義明確指出3個定罪要素:非法性交、女子不同意、男子明知或罔顧該不同意。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足見其嚴重性。
法律上的「同意」並非單純的沉默或不反抗。它必須是受害人在知情、真誠且自由意志下的肯定表示。若同意是透過欺詐、脅逼、權力壓迫或利用受害人神志不清(如醉酒、服藥後)而取得,則該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近年案例清晰展示了法庭如何詮釋「不同意」與「罔顧」。
案例一:婚內強姦的界限
要注意太太若不同意性行為,丈夫強行進行,亦屬婚內強姦。2026年2月,高等法院就一宗地盤工強姦妻子案作出判決。被告在妻子拒絕後,用鞋帶捆綁其雙手並強行性交,事後更以燒炭威脅。法官明確指出:「即使X是被告的妻子,她仍有權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此判決重申了婚姻關係並不賦予一方強逼性行為的權利,妻子的性自主權與他人無異。被告最終因強姦及刑事恐嚇罪成,判囚6年。
案例二:利用受害人神志不清
2026年3月,一名時任消防員因強姦醉酒女網友被判囚8年半。案情顯示,被告設宴款待女網友並勸酒,待對方「斷片」失去意識後與之性交。法官指出,陪審團必然接納事主在性行為期間因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失去反抗能力」,等同於無法表示同意。被告有預謀犯案且毫無悔意,刑期因而較重。
案例三:對無能力同意者的保護
2025年12月,一宗涉及13歲少女遭「童黨」綁架性侵的案件中,主犯被判囚8年。法律對16歲以下人士有特別保護。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未滿16歲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給予有效同意;而對於涉及性交的罪行,即使受害人年齡介乎10至14歲,控方亦須證明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此案反映了法律對未成年受害者無同意能力的推定。
從這些案例可見,法庭審理強姦案時,焦點始終在於事發時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與被告人的認知。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性交發生、受害人不同意,以及被告人對此知情或故意漠視。「事後原諒」(如案例一)或「雙方有感情關係」,均不能否定事發時「不同意」的事實。
相較於強姦罪,非禮罪(即猥褻侵犯)的定義更側重於行為的「猥褻」性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定罪須證明3點:被告有意圖侵犯受害人;該侵犯行為或相關情況,會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被告有意圖作出該猥褻侵犯。
「猥褻」的判斷採納客觀的「合理人」標準。有些行為本質上屬明顯猥褻(如未經同意觸摸生殖器官),但有些行為(如觸摸臀部或強吻)則需考慮整體情境,包括雙方關係、案件背景等。與強姦罪相同,「同意」是關鍵抗辯理由,但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取得的同意無效。
近年案例反映加強的執法趨勢。按2026年4月庭審,一名20歲中大學生涉及一宗在港鐵的非禮案,事發時被告在車廂內10分鐘內,先後觸碰一名女子(X)的臀部約5秒,以及另一名女子(Y)的裙襬約12秒,其中一名事主拍攝了過程並將影片上傳至網絡。被告認罪,判監禁10天。裁判官強調,法庭須向社會聲明「公共車廂猥褻侵犯係零容忍」,即使被告年輕且有悔意,仍需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
此外,一宗養父長期非禮養女的案件,被告被判囚7年。這類在信任關係中利用權勢實施的侵犯,因違反誠信且對受害者造成深遠心理創傷,通常判刑較重。
總括而言,強姦罪與非禮罪,雖在行為嚴重性與刑罰上分屬不同層級,但兩者的法理核心高度一致: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並以受害人的「不自願」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石。強姦罪聚焦於未經同意的性交行為,其「不同意」的狀態更為絕對與嚴重;非禮罪則涵蓋範圍更廣的猥褻性身體侵犯,著重於行為是否違背公眾合理的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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