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示威活動中多人被捕,其中8女4男被控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7女3男身穿全黑衣著在龍翔道暴動重要據點被制服,而附近一帶四通八達,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24歲男子擔任急救員更為不適暴動參與者提供治療,故推論11名男女均非無辜途人,裁定11人暴動罪成。李官續指23歲女子則因身上缺乏防護裝備,與示威者衣著全不吻合,故暴動罪脫。而2名18及21歲男子的亦因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景內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李官押後案件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罪成11男女須還押看管。眾多女被告及親友聞判激動痛哭。
12名被告依次為21歲譚鈞朗、16歲鄧有釗、18歲方銘、19歲楊泳儀、18歲卓巧珠、17歲郭晞桐、22歲鄧茜芸、19歲戴珮玲、21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4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方和王則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